济南工程律师||谈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律师谈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律师||谈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A、B申请再审称,1.某某公司在另案中起诉C、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XX市某某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诉讼标的为对XX路工程的价款请求权(沥青和水稳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工程款)。按照某某公司主张,该工程价款请求权是基于**路工程的施工行为而发生。但A、B认为案涉XX路工程只有沥青和水稳项目系由某某公司施工完成外,其他的工程项目是A、B施工完成,A、B与C就A、B施工内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A、B对另案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虽然另案法官没有接收A、B诉状将另案与本案合并审理,但A、B依然具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2.本案中,A、B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B之妻D微信)能够证实A、B在实际施工前与C进行过合同磋商;提交的材料购买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劳务施工合同以及B之妻D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能够证实A、B在施工期间实际投入资金进行了材料购买、设备租赁、人工招募;提交的施工图、施工日志、工程周报、工程日报、工程监理例会纪要及A参会签到表、C出具并授权A协调工程施工的承诺书复印件及工作联系单、工程报审和报验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能够证实申请人实际组织、参与了XX路建设施工;证人张某(劳务承包人)、王某(材料供应)、张某某(劳务划线)亦证实A、B进行了工程管理和施工。虽然A、B与C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很明显A、B就XX路工程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特别是,庭审中无论作为工程发包人的C,还是主张A是其雇员,自己对A施工内容享有价款请求权的某某公司,均对A进行了XX路施工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仅是起诉的形式要件,对A、B是否适格的审查,也只能在形式上考察A、B是否为案件诉讼标的主体。显然,按照上述证据可以明确判断出A、B基于事实上的工程建设行为,主张与C存在事实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进而主张价款请求权具备主体资格,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原审裁定以不存在书面合同为由,认定A、B主体不适格是适用法律错误。3.A、B围绕资金投入,设备、材料、人工提交的证据,完全符合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的规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均不存在减损其证据能力的情形,结合证人证言、以及庭审中被申请人自认陈述,原审法院轻易即能够判断出A、B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律师||谈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原审在案的现有证据和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案外人XX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山东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C为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XX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其从C处承接了XX路工程,其派驻XX路工程的项目经理是A,该公司要求C、山东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该案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本案中,A、B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从C处承接了案涉XX路工程并进行了施工,A、B并未提交其与C签订的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亦无法充分证实其系从C处承接了案涉工程,原裁定驳回A、B的起诉不能说确有错误。A、B再审提交的(2023)XX08民终40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A代表XX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案外人采购石灰等工程材料,A提供的两份民事调解书,亦均不足以推翻原裁定。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律师||谈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A、B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B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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