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最新文章 房屋买卖 房产继承 房屋租赁
购房定金 离婚房产 房屋拆迁 房产抵押贷款 成功案例 法律法规

滚动公告
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供求信息

文件下载

访客留言
[5-9]我朋友已购得小产权
[5-9]你好,我是2013
[5-9]通过中介买了二手房
[5-9]您好,女方婚前父母
[5-9]你好,我家最近被卫
[5-9]您好!我想咨询下我
[5-9]面签失败,贷款申请
[5-9]我名下无房产,别人
[5-9]在售楼处买了房子交
[5-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5-9]男方婚前付了个首付
[5-9]你好,我买的万科的
[5-9]律师老师您好,我想
[4-29]母亲欠房款不给怎么
[4-29]夫妻双方买了一套房
[4-29]交了订金2万签订金
[4-29]商家收取定金,没有
[4-29]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
[4-29]你好,我这边售楼处
[4-28]我购买了一套精装修
我的链接
·济南市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武丹
·济南继承专业律师
友情链接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

导读: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调查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再审申请人A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A在贷款合同上并未签字,签字处系B伪造A进行的签字。A并未向银行申请过贷款,也无需向B偿还贷款。原审法院未对涉案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AB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现已解除,B应当返还A支付的房款,故在B未返还A房款的前提下,其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理由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因A未按约偿还借款,滕州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遂依据合同约定,扣划了B账户款项用于偿还A的部分逾期贷款本息,故在履行代偿义务后,B有权向A追偿。A主张,其并未向某某商行申请贷款,贷款合同上的签字系B伪造其签名,但其并未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其主张与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A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AB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A不能以此为由阻却B行使追偿权,故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亦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综上,A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相关信息: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房产买卖纠纷律师丨济南房屋买卖律师丨济南房产买卖律师丨二手房买卖|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房屋买卖|房   单位地址: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王勇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573782679@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