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进度款及工程款逾期利息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进度款及工程款逾期利息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A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A关于支付逾期违约金135000元及终止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24500元和赔偿A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A逾期竣工应从2021年7月29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是错误的,且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以A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未要求B维修,而直接提起诉讼主张修复费用由B承担,A仅因为案涉工程部分存在质量瑕疵,并认为请求终止装修合同并请求B返还已支付的装修款245000元没有事实合法依据,是错误的。A在B多次承诺完工后仍未完工的情况下,B已严重失信于A,苛求A再让B维修至符合合同质量标准,于法于理不符。3.原审判决以A仅有租金损失为由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是错误的。本案A原定2021年的农历八月十五日开业经营,并已备足了经营所需的商品(大多数为茶叶),并非只有租金损失。租金损失是某丙公司最直接的损失。2021年9月22日B承诺的每逾期一日支付5000元违约金是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对A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审法院不应再进行调整。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B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判项,改判B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扣除不应计入修复费用的金额后,B实际应当承担修复费用16513.57元,B按修复比例承担鉴定费2329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B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该认定不符合合同约定。二审判决认定“关于焦点问题2,2021年9月22日B法定代表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出具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B已认可自己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逾期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逾期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并且没有进行质证。按照合同条款,逾期的原因均是A的原因。2.二审认为“关于焦点问题3,涉案工程经过质量鉴定,认定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对于修复费用,亦经过鉴定程序确定,B已经在一审中针对修复费用数额提出异议,并由鉴定机构针对其异议进行回复,现无证据证实鉴定意见存在明显不当”,该焦点问题一审二审都没有质证。鉴定标准和对于鉴定意见的认定有明显偏差。3.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焦点问题4,本院认为,B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均是因B施工的工程质量原因而产生”,本案两项鉴定,发生鉴定费5.5万元,一审判决全部判由B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也未经质证。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关于A的再审主张。涉案工程经鉴定,仅存在部分质量瑕疵,经过修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且工程已交付使用,A亦提出了支付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认定B支付A修复费用36317.13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钥匙交接凭证》载明涉案工程在2021年10月29日即全部施工完毕,而A诉状中亦主张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故原审法院将违约责任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并无明显不当。尽管《承诺书》中载明每逾期一天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但B主张违约金过高应予调减,且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780元/天,A亦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出合同约定的780元/天,故原审法院酌定依据《装修合同》以780元/天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其次,关于B的再审主张。B主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经审查,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组织了证据交换及质证,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故本院对B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另外,A、B的其他再审主张,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综上所述,A、B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B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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