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A、B申请再审称,其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显然,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所做的判决正确,而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二、保证期间作为或有期间,其意义在于使处于或然状态的保证责任成为确定的保证债务,不仅需要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且还要让保证人知道债权人在主张权利。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的时间节点为准。可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能一概视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需审查司法文书是否送达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了仲裁申请仍不足以构成依法行使权利,只有在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保证人后才意味着依法行使了权利。因此,即便是在保证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送达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XX民申4351号民事裁定也持同样观点。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C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A、B主张了权利,A、B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该规定针对的是在债权人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下对保证期间的认定。本案中,C于2018年向一审法院对A、B等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存在C撤诉的情况。因此,A、B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成立。其次,“提起诉讼”系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保证期间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确定保证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期间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债权人有效的权利行使方式。本案中,C于2018年提起诉讼的行为,系作出了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A、B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且本案保证期间为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C该意思表示的作出时间在A、B的保证期间内。再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作出行使权利意思表示的,发生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为权利行使期间,债权人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为之。至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到达保证人才发生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结合保证期间在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价值和目的,应理解为只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内以合理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否则,将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的时间也限定在保证期间内,就会使得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条件变得难以确定,与权利行使期间的制度设计相悖。故,本案C向A、B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保证期间,二审法院改判A、B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另外,关于A、B主张的应采纳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XX民申4351号民事裁定观点的问题,该案属于债权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的情况,与本案情况不符,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意义。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综上,A、B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B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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