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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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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配合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之诉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配合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之诉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配合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之诉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调查有关房屋买卖纠纷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配合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之诉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20161120日,被告孙xx作为卖方,原告爱人陈xx作为买方,双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孙xx590000元的价格出售其所有的坐落于xx市××镇xxxx号房屋一套,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卖方交付定金50000元,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买方须在2017118日前筹齐总房款中减去银行贷款形式支付的部分及定金部分外的剩余房款并作为首付款,买卖双方须在2017123日前亲自签署《xx市房产买卖协议》递件至房管部门,并将首付款存入xx市房管局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办理银行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买方自理,买方须在2017123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在银行审批贷款手续完毕七日内,买卖双方须亲自赴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如买方办理银行贷款,则银行贷款承诺之金额由银行约定时间存入房管局指定资金监管机构支付予卖方。经买卖双方确认,卖方承诺于取得全部房款之日起三日内腾空房产交付于买方使用。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孙xx交纳定金50000元,20161213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将20161120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部分进行修改,将定金数额由50000元改为10000元,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由540000元改为580000元;买方一次性支付卖方房屋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共计2000元,该款于过户前或过户当日支付完毕。该2000元原告尚未支付被告。被告将40000元定金返还原告,现定金数额为10000元。(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20161213日原、被告签订《xx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580000元,首付款174000元,申请银行贷款406000元,贷款种类为包含公积金。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申请贷款手续,后由于公积金贷款等待时间过长,双方将贷款种类改为非公积金贷款,原告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已有担保公司邮寄至房管部门。201738日原告将首付款174000元交予xx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的监管账户。原告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xx市房产买卖协议》,配合原告办理xxxxxxxx号房屋过户手续,并腾空房屋完成房屋的交付;2.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7316日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及《xx市房产买卖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告履行了给付首付款的义务,虽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但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贷款方式的变更手续,说明被告对原告更改贷款方式的情况知情,且原告延迟交付首付款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现原告已经向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且该贷款合同已经担保公司邮寄到房管部门,亦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继续履行合同,因双方已经签订了《xx市房产买卖协议》,亦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按合同以贷款方式给付原告房款406000元;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予原告。(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期办理过户,要求给付违约金,因双方合同并没有该约定,故原告该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不予退还定金作为违约金的主张,因该合同继续履行,原告交纳给被告的款项为房屋定金,且应作为房款,故对被告要求该款作为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路xx、被告孙xx继续履行于20171213日签订的编号为27301-025118的《xx市房产买卖协议》,剩余房款406000元原告路xx以贷款方式支付给被告孙xx;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路xx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于办理手续当日原告路xx给付被告孙xx房屋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共计2000元;被告孙xx于银行经贷款406000元打入监管账户后30日内将坐落于xx市××镇xxxx号房屋腾空交予原告路xx。二、驳回原告路xx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孙xx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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