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纠纷诉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导读:济南房产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产纠纷诉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参加房产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纠纷诉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纠纷诉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C、D系E儿子。1996年3月1日,C与A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C将XXXX号一室一厅住房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A,过户手续由C负责办理,若过户未成,有关房产纠纷由C负责协调解决。C在落款处签字,F、D在证明人处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F向D支付购房款30000元,D于1996年3月5日出具了《收条》。之后,被告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至今。2006年11月15日,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至E名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XX字第3××4号,房屋坐落位置为XX区××路××村街道××庄××街××号××单元××层××室。2007年1月8日,B向XX市XX区教育局补交案涉房屋30%的房款4286元及办理房产证费用80元。因案涉房屋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故涉诉。原告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XX市XX区XX村街道XX西街XX号XX室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纠纷诉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请,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述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已办理至E名下,现因E已去世,需其继承人共同签字后才可办理产权过户。经法庭调查,E的子女除本案二被告以外,还有其他子女,故无法仅由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协助其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尚不具备,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谈房产纠纷诉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B、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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