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抵押贷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房产买卖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房产抵押贷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调查有关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参加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抵押贷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抵押贷款纠纷案例,2022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XX)个循抵字(2022)第(RL2XXXXXXXXXXXX3)号】(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提供授信额度3,000,000元,额度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32年7月1日止。特别约定条款第8条、及普遍性条款22条中对于被告的司法送达地址等都有明确约定。授信额度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了被告以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房屋(XX字(2015)第0XXX0号)向原告申请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明确了抵押担保的范围。普遍性条款第19条第4款第9项约定了被告发生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行使担保权利,依法处置抵押物,将该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发生行使抵押权情形时,原告与被告协商确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能协商一致的,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或自行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授信额度合同普遍性条款中第3条第2、第3款约定: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调整方式等,明确了初始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个人贷款出账凭证记载为准;第19条违约事件及处理的第4款第5项约定:本额度项下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第6项约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22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显示最高债权数额3,000,000元,债权发生期间2022年7月1日起至2032年7月1日。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抵押贷款纠纷案例2022年7月19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670,000元的贷款发放至被告的某银行尾号为2476的结算账户内,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转入案外人冯某3012的交通银行某某银行2账户内,贷款期限12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45%(即初始利率),到期日为2032年7月19日。2022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0元,贷款期限11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3%(即初始利率),到期日为2032年7月4日。2023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108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3%(即初始利率),到期日为2032年6月19日。2023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30,000元,贷款期限108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2%(即初始利率),到期日为2032年6月26日。因被告逾期还款,遂涉讼。 另查明,涉案《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另约定:每次使用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商定,并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借款借据/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具体贷款业务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账确认书、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信件、电话录音和数据电文等。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初始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个人贷款出账凭证记载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采取单利方法计算。选择气球贷或轻松还还款方式的,贷款期内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期应还贷款利息之和。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按年还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借款人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本额度项下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二十一条,轻松还指被告按月支付利息,每12期按贷款发放金额的5%偿还本金,而在贷款期限内的最后一期将剩余本金一次性偿还的还款方式。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被告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为300万元整,利息、复利、罚息按具体授信合同的约定计算。 2022年7月19日,被告签署《出账确认书》:额度金额300万元,利率确定标准为出账申请日对应的同档次LPR+100基点,还款方式轻松还,利率调整方式为年调(次年对月对日)。案涉授信合同项下共四份《出账凭证》。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抵押贷款纠纷案例,原告分别于2022年7月19日、11月4日、2023年6月19日、6月26日发放贷款67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3万元(合计300万元)。审理中,原告明确:1.案涉贷款利率已经按照LPR浮动调整,第1、3、4笔贷款现执行利率为年利率4.55%,第2笔贷款现执行利率为年利率4.2%;2.以开庭之日2024年12月17日作为提前到期日。截至2024年12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906,429.40元(四笔贷款分别欠款本金为636,500元、95万元、299,901.09元、1,020,028.31元)、期内利息77,036.12元(四笔贷款分别欠款期内利息为16,684.95元、27,926.67元、8,274.07元、24,150.43元)、逾期利息4,853.88元(包含罚息3,451.53元、复利1,402.35元)。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抵押贷款纠纷案例,涉案《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原告按约向被告A发放贷款,被告A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A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本金、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包括本金的罚息和期内利息的复利),未超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涉授信合同项下共计4笔贷款欠款,且均系浮动利率,应分别以每笔欠款的欠款本金、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对应每笔贷款约定的逾期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涉案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应当依照登记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抵押贷款纠纷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某分行借款本金2,906,429.40元、期内利息77,036.12元; 二、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银行某分行截至2024年12月17日的逾期利息4,853.88元,以及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涉四笔贷款,分别以每笔欠款的欠款本金、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对应每笔贷款约定的逾期利率及某某银行3的规定计算); 三、如被告A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某银行某分行可以被告A名下位于XX市XX区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A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A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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