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买卖纠纷抵销租金案例 导读:济南房产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产买卖纠纷抵销租金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调查有关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参加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买卖纠纷抵销租金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买卖纠纷抵销租金案例A、B、C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未支持再审申请人行使抵销权,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相关规定,抵销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中,关于D的诉讼请求合计金额11391830.4元,再审申请人已于2022年3月10日通知D,就其提前收回房屋产生的违约金中的11628441.27元,依法抵销另案生效判决中的部分租金。因上述抵销行为,本案一审D主张的损失计算依据,即租金总额已发生变化。2.原审判决调整违约金数额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存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形,双方《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总租金额15%的违约金,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本案不适用。3.原审判决未认定D的相关行为构成违约错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以D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先履行抗辩权,但原审判决援引另案生效判决,认为另案生效判决均未认定D的相关行为构成违约,据此认为本案中D亦不构成违约。然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是D“提前收房”构成违约,与在先判决内容并非同一事项。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买卖纠纷抵销租金案例D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根据自行计算的对D的违约金债权数额主张抵销,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拖欠D的租金已经生效裁判确定,经D申请,上述案件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故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抵销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虽然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总租金额15%的违约金,但因再审申请人逾期支付租金造成D租金利息损失,且因拖欠租金时间过长,导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完全弥补D所受损失,故原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并综合本案情况,对再审申请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符合法律规定。3.针对再审申请人关于D提前收回房屋构成违约的主张,此前生效的裁判已对相关事实及D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作出认定和处理。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买卖纠纷抵销租金案例,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原审判决未支持再审申请人行使抵销权的主张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9)XX0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经当事人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再审申请人系该案的被执行人,其主张抵销的,应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鉴于再审申请人在该案中主张抵销的租金“债权”既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亦未获得D认可,故原审判决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原审判决调整违约金数额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再审申请人逾期支付租金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本案D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再审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15%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因逾期支付租金而给D造成的利息损失。故原审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D因再审申请人逾期支付租金而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息分段计算的规定,综合认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分段计算租金的利息损失,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原审判决未认定D构成违约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再审申请人主张D“提前收房”构成违约,实质是指D未兑现承诺的交房数量。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A、B、C主张D未按期交付房屋,未交付全部房屋及因房屋被查封无法使用,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如未按期交付租赁房屋,应当按延后的时间顺延交付期。未按约定数量交付的,按实际使用的房间数交付租金……D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故对A、B、C要求D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原审判决根据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认定D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现有证据亦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其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产买卖纠纷抵销租金案例综上,A、B、C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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