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 导读: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2016年1月4日,E作为发货单位,通过承运方×××车辆向收货方F供应XX彩特一25公斤,合计12600公斤,价格40,068元;XX彩特一25公斤,合计2400公斤,价格7,824元;XX普特一25公斤,合计10000公斤,价格31,800元;XX彩特二10公斤为200公斤,价格646元,总计80,338元。2016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60元。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2016年3月11日,E作为发货单位,通过承运方×××车辆向收货方F供应XX彩特一25公斤,合计14000公斤,价格44,520元;XX彩特一25公斤,合计1000公斤,价格3,260元;XX普特一25公斤,合计10000公斤,价格31,800元;XX彩特一10公斤为3000公斤,价格9,930元,总计89,510元。同日,F向E支付货款89,510元。 F与A系夫妻,C、D系F、A的婚生子女,F于2016年3月17日死亡。B系F母亲,G系F父亲,G于2020年12月24日死亡。XX市XX商店的经营者为F,现为存续状态。 E因申请保全F与A的财产支出保全费920元。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关于A、B、C、D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个体工商户具有人身依附性,经营者去世后,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注销,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XX市XX商店的经营者是F,但F已去世,A、B、C、D辩称应当起诉XX市XX商店,该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E以F的第一顺序继承人A、B、C、D作为被告起诉,被告主体适格。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关于货款数额的确定。E与A的丈夫F签订的《XX面粉经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E提交的两组发货明细表,可以证实双方存在通过车辆承运货物、以发货明细记载货物名称及价格的交易习惯,依据E提供的2016年1月4日发货明细表、自制结算单,可以确认E依约交付了货物,发货明细表记载有货物数量、自制结算单记载的价格亦符合双方货物交易价格,故本院对2016年1月4日F购买货物的金额80,338元予以确认,因F已支付3,760元,E以剩余货款76,240元主张,系其自行处分权益,本院予以确认。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关于A、B、C、D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区分XX市XX商店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F现已死亡,涉案货款应当以家庭财产进行偿还,A、B、C、D作为家庭成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对E主张A、B、C、D支付货款76,2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全费920元系E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采取的措施,该费用应当由A、B、C、D承担。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XX区XX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新27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A、B、C、D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审原告E支付货款76,240元;三、原审被告A、B、C、D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审原告E支付保全费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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