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案股权收购协议纠纷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转让案股权收购协议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案股权收购协议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案股权收购协议纠纷,A诉请求为:1.依法判令B、C和D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修改公司章程,成立和改选董事会,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判令B、C和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D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今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凭证附件等),供A查阅、复制;3.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D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今的资产负债、盈利或者亏损等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4.依法判令B、C按照其在《股权收购协议》和《盈利预测保证书》中的承诺和保证,实现D2017年全年总净利润达到5500万元、2018年全年总净利润达到6500万元、2019年全年总净利润达到7500万元;一次性接口费收入不计入供暖收费利润计算。如果D未能实现以上承诺的净利润,请求依法判令B、C向A补足未完成利润的差额,该差额根据审计报告据实确定;5.依法判令B、C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第12.1条约定,承担收购完成日(2017年8月3日)前D的债务;收购完成日前D的债务金额根据审计报告据实确定;6.依法判令B、C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第14.9条约定,承担2017年8月3日之后D未披露的债务、民事诉讼债务和其他债务给A造成的损失。2017年8月3日之后,D未披露的债务、民事诉讼债务和其他债务的金额,根据审计报告据实确定。损失金额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2017年8月3日之后未披露债务、民事诉讼债务和其他债务金额的80%计算;7.依法判令B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115万元,本息合计615万元;8.依法判令B、C承担本案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 2017年7月17日,A(收购方)、B(转让方一)、C(转让方二)、D(确认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1.定义:1.1在本协议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收购完成日指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法律手续全部完成,确认方取得工商登记机关签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2.股权收购:2.1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转让目标股权,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和条件从转让方受让目标股权。3.关于确认方目前状况及尽职调查事宜:3.2尽职调查:(1)在收购方执行尽职调查过程中,转让方及确认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向收购方全面提供与投资决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正确的;(2)在各方的积极配合下,收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经顺利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工作;(3)如确认方之实际情况与3.1项所述及或提供的资料不一致,则收购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转让方及确认方的违约责任。4.股权收购的先决条件:4.1完成股权收购于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进行:(1)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没有出现对确认方的业务、资产运管、财务以及前景产生重大实质负面影响的变化;(2)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基本条款应与本协议一致)及其他股权转让需要的法律文件。4.2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与本协议项下收购确认方80%股权的权利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和独家的权利。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转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出让确认方股权,除非收购方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放弃部分或全部股权购买,转让方及确认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授予与股权收购或类似股权处分的权利。5.收购方的重要权利:5.1股东基本权利:目标股权收购完成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按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5.2董事委派权:在办理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的过程中,确认方须在修订后的章程中约定:确认方设董事三名,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向确认方派出董事两名。5.3利润分配优先权:若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没有按其持股比例享有利润分配,确认方不得以现金、资产、股份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确认方其他股东支付股息或分红。7.收购对价、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7.1转让方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确认方6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1.1622亿元(整体100%作价2.56亿元-债务0.623亿元=1.937亿元,60%×1.937=1.1622亿元)转让予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其中8000万元为现金,其余3622万元为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股票(或等值金融产品,如票据、可转换公司债权等)。另外转让方一持有的20%股权也在本次与目标股权一同变更至海外架构的BVI公司之上,未来装入上市公司是按整体100%作价3.5亿元(即该20%的价值为3.5亿元*20%=7000万元)。即完成工商变更后,通过海外架构的BVI公司,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持有确认方60%的股权、转让方一或其指定第三方持有确认方20%的股权;转让方一直接持有确认方20%的股权。……因此本次收购60%股权整体100%作价为2.56亿元,价值1.1622亿元;另外20%股权整体100%作价为3.5亿元,价值7000万元;完成7.3条所列明事项后收购方将再支付债务现金2492万元予转让方,转让方合计将收到2.1114亿元。7.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应支付定金3000万元人民币至转让方,其中2807万元至转让方一账户、193万元至转让方二账户。关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购方派工作小组进行资产清点与登记并进行财务核实登记,同时转让方必须完成将目标公司80%的股权变更至收购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必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第二期款3000万元收购方计划不迟于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予转让方一,最迟应于2017年9月10日完成该余额的支付。7.3收购方于下述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按同比例支付对应剩余股权转让款(现金2000万元及价值3622万元的股票或等值金融产品)及40%所对应的债务现金2492万元至转让方一的账户:(1)收购方将确认方60%的股权出售给收购方指定的任意第三方名下(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公司)且收购方收到该笔股权转让款时;及(2)转让方一办理完成将其持有目标公司20%股权质押给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的质押登记手续。该完成时间预计不迟于2018年5月。7.4资金支持:为配合确认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收购方将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自2017年10月至12月10日前起申请银行贷款5000万元并以股东借款方式予确认方。 12.债权债务之承担:12.1确认方在收购完成日前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转让方承担。12.2收购完成日后,确认方在收购完成日后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由确认方承担。 14.转让方及确认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14.9转让方及确认方必须共同的和分别的承担任何因为没有披露的债务或者民事诉讼给收购方带来的损失,及因为被保证条款或者不服从承诺条款给收购方所造成的损失,伤害和其他债务。14.14其均未涉及任何行政、民事、经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纠纷,亦未被政府任何部门、司法机关、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内,亦不存在任何因素,可能导致转让方及确认方处于该等情形之中。14.18转让方及确认方承诺共同努力,以实现确认方的2017年全年总净利润达到5500万元人民币;实现确认方的2018年全年总净利润达到6500万元人民币;以及实现确认方的2019年全年总净利润达到7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接口费收入不计入供暖收费净利润计算。如果确认方每年的总净利润超出了上述约定的数额,则确认方应拿出每年超出总净利润部分的20%作为对管理层的激励,具体分配方案由确认方确定。14.19转让方及确认方承诺共同努力,以实现确认方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收购XX县其他三家热力站(暂定为:XXXX供热有限公司、XX县XX热力有限公司及XX县XX热力有限公司),收购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收购方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及确认方对上述收购进行融资。14.21确认方必须维持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收购方书面同意,不可签订借贷合同/协议/确认函,不可更改公司章程细则,不可通过任何股东及董事会决议,及不可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为或疏忽与遗漏导致确认方公司清盘或破产。14.22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转让方无条件同意支持并配合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将持有确认方60%的股权出售给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将持有确认方60%的股权出售给香港上市公司),并出具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14.24转让方确认,其在签署本协议时已对其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范围有全面且清晰的了解,并自愿将其持有目标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以担保转让方及确认方履行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转让方一与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就20%股权及转让方一指定第三方持有BVI公司25%(即间接持有目标公司20%)与收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就质押事宜另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16.解除及法律责任:16.1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可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协议。16.2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计划最迟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将持有确认方30%的股权出售给任意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将持有确认方30%的股权出售给香港上市公司)。如果该股权出售计划未能在2017年10月31日或之前完成,则收购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方须将收购方所支付的30%股权的定金及已付款15日之内退还至转让方或其指定账户。16.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已授予守约方之权利外,守约方仍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成立公司前期所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与律师费等守约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必要费用)。16.4转让方及确认方未能完成本协议第14.18项的承诺,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选择要求转让方按照未完成利润的差额向收购方支付违约金。16.5转让方及确认方违反第14条项下约定的声明、保证与承诺的,收购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赔偿其全部损失。《股权收购协议》A、D加盖公章,B、C,A法定代表人赵XX签字。 2017年7月14日,B、C已按《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与A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2017年7月14日,B、C出具《盈利预测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转让方B、C及确认方作出如下承诺:1.转让方及确认方承诺共同努力,以实现确认方的2017年全年总净利润达到5500万元人民币,实现确认方的2018年全年总净利润达到6500万元人民币,以及实现确认方的2019年全年总净利润达到7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接口费收入不计入供暖收费净利润计算;2.转让方承诺与确认方共同努力,以实现确认方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收购XX县其他三家热力站(暂定为:XXXX供热有限公司、XX县XX热力有限公司及XX县XX热力有限公司),收购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3.转让方及确认方未能完成上述承诺,收购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选择要求转让方按照未完成利润的差额向收购方支付违约金。 2017年1月5日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为:截止2016年12月31日,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252542514.17元。 另查明,2017年8月3日,D股东由B、C变更为A与B,A占80%股份,B占20%股份。2017年8月3日、8月8日、8月9日、8月10日、9月21日,A委托王XX向B付款10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2017年8月4日A委托李XX向B付款1000万元;2017年12月7日A委托孙XX(王XX之妻)向B付款1000万元;2018年1月25日王XX转入D账户100万元。上述转款共计4200万元。B于2017年8月4日向孙XX付款1000万元。2017年12月6日,B为孙XX出具收据,证明收到人民币4000万元整。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2月2日,孙XX任A法定代表人。 又查明,2017年8月1日,A出具委派书,委派法定代表人赵XX代表A就D变更事宜参加股东会,代表公司表决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2017年8月1日D召开股东会,由B召集,以电话方式通知股东,股东B、C、A委派代表赵XX到会参加会议,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代表股权100%。会议由B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规定。形成股东会决议如下:1.股东B在D的货币出资4000万元,将其中的3191.92万元转让给A;股东C在D的货币出资40.4万元全部转让给A,退出公司股东会。公司股权变更后,注册资本4040.4万元不变,其中股东A货币出资3232.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股东B货币出资808.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公司变更类型。公司的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股权变更后,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变。监事由股东会聘任C担任。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重新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4.授权委托王文娟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上述股东会决议A加盖公章,赵XX、B、C均签字确认。2017年8月1日修改形成D新的公司章程,新的公司章程加盖A公章,赵XX、B、C均签字确认。 再查明,2018年4月20日A向B、C发出《要求立即召开股东会积极推进公司规范化治理的联络函》,2018年5月2日A向D发出《关于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申请书》、向B发出《提议召开D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2018年6月29日A向B发出《关于召开D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召开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案股权收购协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版)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B、C作为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解除案涉《股权收购协议》,判令D协助将相应股权回转给B、C。关于A主张的B、C和D应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修改公司章程,成立和改选董事会,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反诉请求,B、C已按《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召开股东会,修改D章程,且A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上加盖公章,时任A法定代表人赵XX均签字确认,应视为对上述决议与章程的认可。关于A请求查阅、复制相关账簿、对D进行审计、承担2017年8月3日前D债务、承担未披露债务及损失以及偿还借款500万元的反诉请求,属于公司内部治理和股东知情权范畴,与本案审理的股权纠纷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上述请求均不属于反诉范畴,一审法院不予审理,A可另行主张。 关于A主张B、C应给付D2017年、2018年、2019年总净利润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股权收购协议》为B、C、D、A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严格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A作为股权受让人,其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应于2017年7月24日前支付,继而B、C负有将D80%股权变更至A名下的相应义务。A应先行按约定期限给付相应股权转让款,B、C再行转让相应股权,A具有先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实际履行中,A给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为2017年8月3日,B、C变更D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时间为2017年8月3日,A至迟于2017年8月3日应付清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A到期仅支付1000万元。A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已构成违约。A主张双方已协商变更股权转让款的给付时间,B、C不予认可,A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约定,A应支付D80%股权的对价为1.8622万元(含价值3622万元股票或等值金融产品),A还应支付D债务2492万元,至2018年1月25日,A实际支付3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未支付,未提供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亦未协助B、C、D收购案涉三家热力公司。在A未按期给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且其他合同义务未履行的情形下,其主张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给付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总净利润,与案涉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A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案股权收购协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的反诉请求。反诉费523650元,由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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