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2012年3月13日,B向案外人C转款98万元,履行出资义务。2015年6月2日,甲方(转让方)B与乙方(受让方)A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持有的该公司49%股权即出资49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因甲方实际缴纳出资额为98万元,故甲乙双方确定转让价格为98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以货币方式支付转让款。2014年3月14日,D出具借条,载明:今借B现金贰佰万元整……2015年6月2日,D(A丈夫)出具说明载明:我与2015年5月1日给B还款玖拾万元,还欠壹佰壹拾万元,前期利息没算。2018年1月5日,D出具借条载明:2012年借B贰佰万元,2015年已还玖拾万元,利息也已还清,还剩壹佰壹拾万元本金。尚欠2016年、2017年的银行利息贰拾陆万元,至此,共欠款壹佰叁拾陆万元整。前期条子都已作废。 另查明,A与D系夫妻关系。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5年6月4日,C股东B变更为A。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A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980,000元;2.请求判令A向B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现暂计至2024年4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377,141.57元;3.请求判令A支付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等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A是否支付该款项,是否存在超付情形。一、关于股权转让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A与B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系真实性双方予以确认,且工商登记信息显示C2015年6月4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东由B变更为A,故一审法院对于该股权转让协议予以确认。 庭审中,A以2012年4月23日、4月28日已经向B支付900,000元280,000元为由,抗辩超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就超付200,000元提起反诉。A称该90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另280,000元已归还B,并提交银行流水、说明、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庭审中,A称D与B之间的借款与其无关,但根据查明的事实,A与D系夫妻关系,且D向B借款后,A账户持续向B进行转账还款,故本院对于A称D的借款与其无关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于2015年6月2日,A以2012年就已经支付了该笔股权转让款,与逻辑不服,根据生活经验,A无法在3年前对于股权转让作出预判,并支付相应款项;且通过银行流水可以看出,A、B、D之间存在数笔借款,若A认为向B支付的款项已经远超出借款金额,可另案进行主张。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与民间借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对于A的抗辩不予采信,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对于B起诉要求A支付股权转让款9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应当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故B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经计算,B主张2015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资金占用利息377,141.57元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后续自2024年4月23日至清偿之日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以届时一年期LPR作为计算标准,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980,000元;二、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77,141.57元(截至2024年4月22日);三、A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向B支付自2024年4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届时一年期LPR计息;四、驳回A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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