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案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案,2019年9月22日,B与A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一、B将其持有的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25%(占公司注册资本25%)的股权以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和A持有的XX某钢结构有限公司16.67%股权进行置换。二、A付给B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将A持有的XX某钢结构有限公司16.67%的股权转让给B用以购买B在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述25%的股权。B、A双方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捺印。2019年10月27日,B与A签订了《股权转让支付协议》,协议约定:一、B将持有的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25%股权转让给A,A需支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并将A持有的XX某钢结构有限公司16.67%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用以支付股权转让款。二、A以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另加A持有的XX某钢结构有限公司16.67%股权购买B在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25%的股权。三、付款时间:协议生效、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双方约定2019年10月31日支付转让款50万元、2020年10月前支付转让款50万元、2021年10月前支付转让款50万元。B、A双方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捺印。2019年11月20日,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丁某某将其在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66.64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33%股权转让给A所有,B将其在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股权转让给A所有,周某某将其在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部分出资1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5%股权转让给A所有,周某某将其在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部分出资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股权转让给C所有;A和C为公司股东。同日,B和A在股权交割证明上签字捺印,双方确认B将其在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股权转让给A所有,此股权已交割完毕。2019年11月28日,A向B银行转账20万元股权转让款。案外人C作为原告诉A、丁某某、B、周某某、第三人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C诉请四被告向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补交出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XX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新280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补交出资款共计2,916,900元,丁某某、B、周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补交出资款共计1,750,000元,B、丁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补交出资款共计1,750,000元,周某某、丁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补交出资款共计583,100元,B、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C、丁某某、B、周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到XX中级人民法院,XX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新28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XXXX区XX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C的原审诉讼请求。C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XXXX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XX高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新民申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C的再审申请。B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支付B股权转让款1,30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91,100元;2.判令A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5%支付B自2023年7月2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A欠付B股权转让款数额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数额。A与B自愿签订股权转让款支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B已经将其持有的XX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25%股权变更至A名下,A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对B主张的判令A支付股权转让款1,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1,500,000元及A名下持有的XX某钢结构有限公司16.67%股权,现A已支付200,000元转让款并将XX某钢结构有限公司16.67%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剩余1,300,000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故法院予以支持。对B主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91,100元及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5%支付自2023年7月2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B主张按照年利率5.85%过高,应按照当期LPR的1.3倍计算,其中2019年10月31日到期的款项剩余300,000元未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00,000元×4.2%×1.3÷365×1338天=60,045.03元,2020年10月到期的款项剩余500,000元未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500,000元×3.85%×1.3÷365×972天=66,641.91元,2021年10月到期的款项剩余500,000元未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500,000元×3.85%×1.3÷365×607天=41,616.91元,以上合计逾期付款利息数额为168,303.85元,A应以应付未付的数额为基数,按照当期的LPR的1.3倍向B支付自2023年7月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对A提出的B转让的股权存在抽逃出资不应支付转让款的辩解意见,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股权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案据此判决如下:一、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1,300,000元;二、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68,303.85元,并以应付未付的数额为基数,按照当期的LPR的1.3倍向B支付自2023年7月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