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返还原物纠纷 导读:济南房产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济南房产买卖纠纷中返还不当得利款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调查有关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参加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纠纷中返还不当得利款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返还原物纠纷,E于2022年9月14日取得本案涉诉房屋(产籍号:XX)的所有权,A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E于2022年9月14日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该协议注明,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不动产转让给乙方,不动产坐落于XX区XX路81栋21层1号,产籍号XX,房屋成交价格为50万元。A于2022年9月15日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E于2023年9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E系产籍号XX房产的原产权人,因G欠F债务由H担保,经本人同意G、H用本人E名下的XX号房产向F抵顶偿还五十万债务。经F联系,将该房产以总价五十万元更名转让给购房人A,2022年9月14日A将购房款支付给F,本人与A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F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收条,其中载明:今收到A购买XX号购房款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A于2022年9月15日对本案位于XX市XX区XX路81栋21层1号(产籍号:XX)涉诉房屋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办理所有权登记前,E未带A去过涉诉房产。 另查,B、C作为另案原告,以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XX030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C签订的《某江XX认购书》合法有效;二、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某江XX认购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与B、C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XX地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XX03民终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该院重审。该院依法追加M、E为第三人,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8)XX03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B、C与被告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江XX认购书》合法有效;二、被告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某江XX认购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与原告B、C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XX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XX03民终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该院重审。该院依法追加K、M为第三人,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XX0302民初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B、C的起诉。B、C不服裁定,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XX03民终3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该院审理。该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XX03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C于2015年3月9日签订的《某江XX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该认购书。”XX地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XX03民终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认定:“2015年3月9日,B、C在某江公司售楼处签订“某江XX认购书”,认购书载明,B、C购买某江公司开发的位于XX市XX区工农街与XX路交汇处“某江XX”之住宅、商业及车库物业。B、C认购物业“某江XX”A栋4单元4211房屋,建筑面积101.63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房屋总价款为508,150元。合同还约定,B、C须依照协议书约定时间付清各期房款。B、C须依照协议书约定时间付清各期房款。B、C必须在签订认购书后7天内到被告指定地处签署XX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违反本认购书之其他条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无条件单方解除认购书。同时,协议中注明该房屋为M顶账。协议书上有B、C签字及名头为某江XX销售部的公章。B、C将房款在售楼处交付给案外人K,B、C在售楼处的财务部门收到一份盖有“某江XX销售部”公章的收款收据。” 另查,E于(2018)XX0302民初2070号案件中被追加为第三人,此后一直作为B、C为原告相关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诉讼。F于(2020)XX0302民初744号及(2021)XX0302民初278号案件中以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身份,作为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参与B、C案件的审理。 另查,经关联案件查明,A于2022年11月24日就其与F之间债务关系,向XX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于该案诉求为:判令F向A返还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该案中,A自认与F系亲属关系。A于2022年11于28日自愿撤回起诉,该案按A撤回起诉处理。 另查,经关联案件查明,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与A、F,就位于某江XX小区另一处公安号为XX区XX路81号2单元14层1号,产籍号为:1-32-207-2141房产,以总价款740390元,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注明:“本人F将买受人变更为A”。A与F于2020年11月28日作为一号楼2单元14层01室的物业买受人,在某江XX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签字。 又查,A于2022年7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绿化营业所支取20万元,于同年9月1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两次分别支取20万元和10万元,上述支取金额共计50万元,仅有提取信息,并无资金流向信息。 再查,B、C于2022年1月对本案涉诉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其二人自认于2022年9月23日接到电业部门通知,A已经办理了所有权证书,随后A对涉诉房屋先后几次进行断电。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B、C将XX市XX区XX南路81栋21层1号房屋腾出,并返还给A;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B、C向A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每月按照2600元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B、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返还原物纠纷,根据《XX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B、C就本案涉诉房屋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前后历经数次诉讼,其中E作为第三人、F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经历了上述诉讼,对(2021)XX03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C于2015年3月9日签订的《某江XX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该认购书。”均知情,经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B、C对涉诉房产的权利,优先于E。A与作为XX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的F存在亲属关系,其二人另有购买涉诉某江XX小区其他房产的行为,且A存在入住涉诉某江XX小区其他房产的事实,上述购房及入住行为均早于A与E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的时间,且结合某江XX小区本身众多房产存在诉讼争议,于本市具有较大影响,A作为本身就居住在涉诉某江XX小区的住户及购房人,就知晓本案涉诉房产存在争议及其他权利人具有高度盖然性。且A在另案中向F主张50万元欠款,据A所述,其在购买本案涉诉房产时,另付F50万元现金,此说法与常理不符,E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未陪同A前往涉案房屋进行过实地查勘,这又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A在E取得涉诉房产所有权证书的当日即与其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于次日即进行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据此可以说明,A、E及F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据此要求B、C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请求,该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济南房产买卖返还原物纠纷,综上,依照《XX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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