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案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转让及合作经营协议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及合作经营协议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年3月19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CONT20210317027218),约定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700,000元,用于偿还CONT20200420025018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分期还本,2021年7月15日还款5万元,2021年11月15日还款5万元,2022年2月16日还款1,360万元,借款利率为贷款审批日前一日即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加收280个基点,即6.65%,借款期限内为固定利率。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原法定代表人C在合同上签字。2019年5月29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抵押权人)与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甲方、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XXXX最高抵)字0001号),约定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在人民币1,400万元的最高本金额内,乙方依据其与健康医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汇款承兑合同、信用证开证合同等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前述最高额本金额内。抵押财产为健康医药公司名下45处房产,建筑面积17,703.26平方米房屋及45,990.20平方米出让土地房产及土地,详见抵押物清单。上述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号为辽(2022)XX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3号。2021年3月19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C、D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与A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约定C、D、A为案涉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C、D在尾号8543的保证合同上签字,C、D系夫妻关系,A在尾号8542的保证合同上盖章,C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A系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C,持股比例为81.25%,其他投资者为G持股比例6.25%;H持股比例2.5%;K持股比例10%。2021年2月5日,A出具股东大会决议,载明:经与会股东研究,壹人同意为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期限11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转期1,37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为A。出席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1.25%,同意决定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1.25%,会议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C在股东处签字,A盖章。2021年3月19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3,700,00元,载明借款日期2021年3月19日,约定还款日2022年2月16日,利率为年利率6.6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9.975%。贷款发放后,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还款5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截止至2022年6月14日,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36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759,343.27元未偿还。另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已被吸收合并至B。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健康医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50,000元及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截至2022年6月15日欠息759,676.27元);2、依法判令健康医药公司履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义务,B对抵押财产在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C、D、A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因本案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C、D、A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健康医药公司发放贷款,健康医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健康医药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合并至B,故B有权主张案涉债权。B要求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之日止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B要求对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设立,该主张予以支持。B要求A、C、D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符合《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且未超过保证期间。A抗辩,为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事宜没有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根据B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会决议均载明C为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81.25%,表决通过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抗辩不予采纳。因此,对于B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即健康医药公司进行追偿。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B借款本金13,6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59,343.27元,并自2022年6月15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若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款项给付义务,B有权就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详见抵押物清单);三、C、D、A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D、A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XX健康医药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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