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2013年10月26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矿山合作开发合同书一份,被告B依约给付原告A转让费用2310万元。2013年11月5日,被告A、原告B及叶XX制定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矿业公司)章程,其中原告B出资60万元占出资总额60%,告A出资30万元占出资总额30%,叶XX出资10万元占10%,并向企业投入资金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企业注册登记资金。2013年11月6日,XX矿业公司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为被告B,注册资本壹佰万元。2014年5月6日,原告B与被告A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转让方):B,乙方(受让方):A,经甲乙双方研究达成一致协议,甲方目前所持有XX矿业公司1050万元的股权(3500万元*30%),以10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1050万元股权,成为XX矿业公司的股东,并按照出资比例在XX矿业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XX矿业公司2014年4月30日以前形成的经营亏损1723724.75元,由B按60%股份比例弥补1034234.85元。本着公平原则,按30%股份的亏损应付给A517117.43元,此款由应收A股权转让款中扣掉。A同意购买B股权应付B1050万元,扣除B应承担亏损517117.43元后,A应付B购买股权款9982882.57元,此款项从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后由A按借款每季末或次季度初付给B利息,第一整年年利率12%,第二整年年利率15%,第三整年年利率18%,满三年后乙方归还甲方本息。乙方借给XX矿业公司的货币资金1311142.50元计息问题留待以后另签协议。以上协议内容经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20%违约金给守约方及承担其它相应的损失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协议签订地法院裁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甲方(转让方)签字:B,乙方(受让方)签字:A,2014年5月6日”。同日,原告B又与被告A及E、叶XX签订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内容为“经友好协商,A同意购买B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1050万元(3500*30%),B借给公司的30万元已经得到偿还,本着公平合理原则,A借给公司的1311142.50元(截止2014年4月30日)从2014年5月1日起按照前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利率(第一整年年利率12%,第二整年年利率15%,第三整年年利率18%)付给利息,借款基数的确认按借款的月平均数计算,以后的借款以此类推。企业销售回款优先偿还A借给公司的款项本息。以上协议股东签字后生效。股东签字:A、E、B、叶XX(B代笔)2014-5-6”。原告B分别于2014年5月6日、5月7日、5月12日通过F将XX矿业公司手续交给H(以交接材料清单记载的材料为准),并变更了股权转让变更的工商登记。2017年12月28日,原告B与被告A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被告A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多次给付原告B股权转让款及利息9250208.57元,其中给付股权转让款1982882.57元及截止于2020年6月13日前的利息7267326.00元。另查,被告A与被告关XX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1月29日离婚。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100万元(自2020年6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自2021年9月14日起继续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款清偿之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标准);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B与被告A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被告A理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9,982,882.57元,并按照约定给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A只给付原告B股份转让款本金1,982,882.57元及截止于2020年6月13日前的利息,未能给付原告B剩余股份转让金800万元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给付利息。故该院对原告要求被告A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A关于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辩解观点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未向该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关XX与被告A共同经营管理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A将其参与经营的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收入用于与被告关XX共同生活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关XX与被告A共同承担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被告A、关XX关于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关XX诉讼请求的辩解观点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A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B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并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B对被告关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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