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工商登记显示,A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C,现有股东三人,D出资800万,占持股比例50%,E出资480万元,持股比例为30%,股东原告B出资320万元,持股比例20%。公司现在处于存续经营状态。因该公司股东发生纠纷,多年来原告不知公司经营情况,2020年8月3日,B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邮寄了《关于申请查阅账簿的函》,被告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收到函件,但超过十五日后未给予答复。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A将2011年5月13日至2020年9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供原告B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A将2011年5月13日至2020年9月1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置备于公司供原告B查阅;3、请求判决原告B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A2011年5月13日至2020年9月1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B是否具有股东知情权的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3、原告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关于原告B是否具有股东知情权的原告主体资格。股东知情权是法律为保护股东利益而赋予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经过工商登记且公司章程也有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在没有充分证据足以否定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根据市场监督局A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股东现为三个,一个为D,一个为E,一个为B。截止目前,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未予变更,证明原告B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原告B享有被告公司股东知情权,其具有主体资格。关于原告B提起股东知情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分为查阅权、复制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原告已于2020年8月3日向鑫宏集团科贸公司邮寄了《关于申请查阅账簿的函》,该公司在2020年8月6日收到后并未回复,至此,原告有理由认为其查阅权受到侵犯进而寻求相应的法律救途径,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关于原告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由于股东知情权涉及股东和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平衡,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受一定的限制。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显属于其作为公司应享有的知情权。被告以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公司所举证不足以证明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被告公司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有基础性权利,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则不应限制其行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拒绝原告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A将2011年5月13日至2020年9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供原告B查阅、复制;二、被告A将2011年5月13日至2020年9月1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置备于公司供原告B查阅;三、在原告B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被告A2011年5月13日至2020年9月1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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