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买卖房屋的外墙保温工程维修纠纷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买卖房屋的外墙保温工程维修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买卖房屋的外墙保温工程维修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买卖房屋的外墙保温工程维修纠纷,2010年11月10日,A(甲方)与B、C(乙方)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涉案房屋。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XX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职责。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XX小区曾有24-4、3-6号房屋业主等数人就房屋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起诉,要求A进行维修,生效判决确认了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外墙保温工程的《节能设计说明》中标注“本工程选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阻燃型”,但依据鉴定结论、结合鉴定作出时间、房屋保修期、使用相同保温材料等事实,确认实际施工不符合设计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判决A对业主所诉的房屋外墙保温工程进行维修。A因不服判决曾提出再审申请,XX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买卖房屋的外墙保温工程维修纠纷,一审庭审中,B、C自认对涉案房屋露台进行封闭,不需要A维修。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对A所销售的坐落于XX市XX区××的外墙保温工程维修完毕(标准要求:应符合《华明四期3号楼外檐说明》及《节能设计说明》的要求);2.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B、C与A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见效力瑕疵,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照涉案房屋的设计标准,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阻燃性。经生效判决确认,XX24-4号、3-6号等房屋的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设计标准,存在安全隐患。B、C购买的涉案房屋与XX24-4号、3-6号等房屋为同一小区、同一地产项目、同一开发项目,设计标准一致,均使用相同的保温材料。B、C诉请要求A按设计标准对涉案房屋外墙保温进行维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B、C对涉案房屋进行过改动,并自认露台不需要维修,A的维修范围仅以涉案房屋原有外墙保温工程确定,维修工期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90日。诉讼时效的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外墙保温系隐蔽工程,质量问题较难发现,B、C在发现后即主张权利,A抗辩已过保修期及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买卖房屋的外墙保温工程维修纠纷,综上判决: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B、C名下坐落于XX市XX区××路××号房屋的外墙保温工程(除露台部分外)维修完毕(标准要求:应符合《华明四期3号楼外檐说明》及《节能设计说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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