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纠纷 导读: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纠纷2015年9月,A(甲方)与B(乙方)签订《购房协议书(无房产证)》,约定:兹有甲方坐落于××号楼××房屋,面积为110.08平方米,权属为A。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为400000元。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15年9月5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由乙方。合同签订后,B支付现金400000元,A在该合同处书写“今收购房款400000元”,并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当日,A将房屋钥匙交付B,B居住使用至今。经B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XX天元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2024年6月10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581502元(含装修),B支付了评估费5000元。 另查,2012年10月19日,一审法院受理C与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C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南民一初字第2737、2739、2740、2741、2743、2745、2746、2660、2661号民事裁定书,在XX市XX区××镇××室查封了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 2013年1月7日,一审法院受理C与D、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C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317、319-322、324、326、3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2013年7月29日,C依据(2013)南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382号。 2013年4月25日,一审法院受理包括C、案外人郭XX在内的十四人与D、杜XX、案外人孙某其他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D与杜XX离婚协议中的共同财产处理部分因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予以撤销。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纠纷2013年6月25日,一审法院受理包括C、案外人郭XX在内的十四人与D、杜XX、孙某、案外人A其他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D、杜XX、孙某、A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A不服该判决书,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4日,一审法院受理A与D、孙某、杜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D、孙某、杜XX共同偿还A欠款372,293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16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D、孙某、杜XX同意将涉案房屋抵债给A,折抵372,293元,房屋所有权归A所有。 2015年4月8日,因郭XX就其生效裁判文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作出(2013)南执字1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2018年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南执字1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 2020年2月27日,一审法院恢复对(2013)南执字第1382号的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XX0112执恢142号,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XX0112执恢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 2020年11月17日,B就查封涉案房屋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XX011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B提出解除涉案房屋查封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B的异议请求。后B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XX0112民初11076号民事裁定书,以B执行异议所针对的(2020)XX0112执恢142号执行裁定书属于轮候查封,未对涉案房屋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了B的起诉。 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就(2015)南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XX011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2015)南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A的诉讼请求。A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XX02民终6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纠纷2022年10月25日,一审法院再次恢复对(2013)南执字第1382号的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XX0112执恢XX号,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XX0112执恢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涉案房屋。B针对一审法院的拍卖行为,再次于2023年3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XX011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B不构成善意取得,且其持有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基础法律文书已经被人民法院再审撤销,故裁定驳回了B的异议请求。后B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2023)XX0112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B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XX02民终10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6月10日,涉案房屋经一审法院拍卖,由案外人以388470元的价格竞拍成功。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B、A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房产证)》;2.判令A返还B购房款400000元;3.判令A赔偿B损失40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屋买卖纠纷律师谈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纠纷B与A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A将不享有处分权的房屋出售给B,现涉案房屋已经拍卖,由案外人取得所有权,A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B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B支付的购房款400000元A应予以返还。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因权属问题造成的损失由A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B的实际损失为①181502元的差价损失(含装修);②评估费5000元,系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支出,应有A承担。对于B主A赔偿利息损失一节,如上所述,一审法院已酌情支持B主张房屋增值部分损失,其主张房屋增值部分是以购房为前提,才会产生房屋差价损失,若购房则不会产生资金占用利息,二者产生的条件相悖,属于重复主张,故对B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一、B与A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房产证)》解除;二、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B购房款400000元,并给付B房屋差价损失181502元、评估费5000元,以上合计586502元;三、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B负担2135元,由A负担8285元,A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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