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货物运输合同纠纷,A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A系XX某某快递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岗位职责是负责安排运输工作。B系与XX某某快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A与其沟通、安排运输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支付运费也是替XX某某快递有限公司支付,系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与B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不应向B履行任何支付运费的义务。二、原判决以XX某某快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G在(2021)鲁XX民初XX号案件中否认B是给公司承运货物为由,认定B要求A支付尚欠运费于法有据是错误的。案外人G在(2021)鲁XX民初XX号案件庭审过程中的答辩系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单方陈述,并未提供任何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该事项并非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法律原则,A已经在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B之间不存在任何运输合同关系,其作为XX某某快递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经公司负责人要求,将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出借给公司用以支付相关费用,其与B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也均系行使职务行为。一审、二审法院对A提供的证据未进行查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给A造成严重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A的再审申请事由能否成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B按照A、C的安排,用其自有车辆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从XX集散运输货物至XX集散,从XX运输到其他地区,A、C陆续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方式向B支付部分运费,尚有175288元运费未支付。原审中,A、C对B主张的尚欠运费金额予以认可,但主张B系与XX某某快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两人与B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安排运输系履行职务行为,支付运费系替XX某某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A、C对其上述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2021)鲁XX民初XX号案件即B诉XX某某快递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XX某某快递有限公司明确表示B主张的运费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不应支付。A在本案二审中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及C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经B及两被告相互质证,对其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A、C安排运输及支付运费系履行职务行为,A、C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判令A、C支付尚欠B运费及利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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