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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物流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A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AB实际上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A是从案外人既涉案全程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E处承接部分短程运输,且按时完成与E约定的短程运输,并未损坏运输货物,不应承担E在全程运输合同中的合同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一、一审判决关于“原告在运满满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后,原被告通过中介GE取得联系运输涉案货物”的认定错误。根据B一审中提交的其股东FE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关于达成运输合同的合议系真实意思表示,E系本案长途运输合同的相对方。A自始至终并未使用运满满接单,系通过中介G与短途运输合同的托运方E进行联系装卸货。案外人EB系本案XX至成都运输合同的实际缔约承运人,也是B主张运输合同纠纷的合同相对方,E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关于本案书面运输合同的签订及驾驶员C实际代理身份的问题。本案中,C实际存在两种身份的重叠,从A角度看,CAE约定的短途运输合同中A的雇员;从B角度看,CEB约定的长途运输中E派遣的车辆驾驶员,因此对于C签名、代书运输协议的行为应当是对EB达成长途运输协议的书面确认,不能仅从书面证据的角度直接认定C是代AB订立长途运输合同。三、A依据与E的运输约定,将货物运送至XXXX**XX物流,且由E指定的“佳发物流”进行卸货、验货无误签收,A交付货物时货物完好无损,货物由E擅自安排火车继续运输至四川后发现损毁并非A所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BXX公司、A主张货运损失应否予以支持。依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23527日,A安排C驾驶鲁Q1****的车辆到达装货地点后与B签订《运输协议书》,约定:托运单位:B,货物名称:卷纸,数量:62件,发货地:XX新材,卸货地址:四川**。承运单位:XX某某物流(即XX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鲁Q1****,货到付运费:14000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据涉案《运输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及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承运单位亦系运输车辆的挂靠登记车主XX公司以及该车实际车主A为涉案运输合同承运人,BXX公司、A主张货运损失应予支持,本院认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A主张C实际系代案外人EB签订涉案《运输协议书》,涉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为E,但在案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故A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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