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支付工资差额纠纷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动争议支付工资差额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谈劳动争议支付工资差额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谈劳动争议支付工资差额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支付工资差额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动争议支付工资差额纠纷,2023年3月13日A入职某公司,从事机电维修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缴纳A的社会保险。2023年4月21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向A微信转账支付工资1800元,2023年5月22日某公司处工作人员向A微信转账支付四月份工资2700元。2023年6月20日领取工资时,A与某公司发生争议。2023年6月21日A离职。2023年6月21日起,A再未给某公司提供劳动。A离职时,没有向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或离职通知。2023年6月21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与A通过电话进行了协商,A询问B当时招聘时B是不是承诺A(月工资)是到手8,000元,B回答“期望期是8,000块钱”。2023年6月21日B与A通过电话就A工资又进行了协商,最后仍无果。另查明,A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考勤周期为自然月;2023年3月13日至3月31日期间,A出勤18天;2023年4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A出勤11天;2023年4月13日至4月30日期间,A出勤16天;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A出勤23天;2023年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A出勤14天;其后,因对工资等事项存在争议,A作为申请人,将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4月13日试用期工资差额1,2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未订立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45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6月20日工资16,000元;五、确认2023年3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3]第2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4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的工资6,163.79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60.34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A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本案一审庭审中,A陈述称其通过网上应聘,2023年3月12日下午到某公司现场应聘面试,当时去的三个人,最终应聘是2个人,B和C俩面试,当时就商定了工资,问A想要多少钱,A说到手工资8,000元每月(是说把社保五险一金这些都缴纳后的最终纯到手8,000元),少于这个数额A就不去某公司了,当天晚上B给A打电话告诉A第二天上班。A与某公司均认可A入职时A与某公司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是每天100元。以上事实有社保缴费手机查询截图、2023年6月21日(A与B)通话录音、2023年6月24日(A与B)通话录音、(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考勤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存卷为证。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公司向A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4月13日工资差额12,121元;2.某公司向A支付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未订立书面合同双倍工资18,450元;3.某公司向A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4.某公司向A支付2023年5月1日至6月20日工资20,000元;5.A与某公司2023年3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动争议支付工资差额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A请求判决确认A与某公司2023年3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某公司答辩认可双方2023年3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A请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3月13日至4月13日工资差额12,121元,因A与某公司均认可A入职时A与某公司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是每天100元,则A试用期应为2023年3月13日至4月12日,该试用期内A共计出勤29天,某公司应支付A该试用期工资为2,900元((18天+11天)×100元/天),扣除2023年4月21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向A微信转账已支付的(2023年3月13日至3月31日期间)工资1,800元,某公司还应支付A该试用期工资差额为1,100元(2,900元-1,800元)。对于A请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未订立书面合同双倍工资18,4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A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3日A入职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因2023年6月21日A离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某公司未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依法某公司应支付A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此外,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支付A相应期间工资的数额、时间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某公司在庭审中也未提交工资表、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其给A发放相应期间工资的具体数额,某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A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故一审法院确定A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并按该工资标准进行计算。2023年4月13日至4月30日期间,A出勤16天;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为一个整月;2023年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A出勤14天。故某公司应支付A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034.6元((8000元÷21.75天×16天)+(8000元/月×1个月)+(8000元÷21.75天×14天)),但A只请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18,450元对某公司并无不利,故一审法院按A请求金额18,450元予以支持。对于A请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本案中,2023年6月21日A离职。A离职时,没有向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或离职通知。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A请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5月1日至6月20日工资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未提交相应期间工资表或工资支付记录证明该公司已支付相应期间A的工资,某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A出勤23天;2023年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A出勤14天。故某公司应支付A2023年5月1日至6月20日工资13,609.34元((8000元÷21.75天×23天)+(8000元÷21.75天×14天))。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动争议支付工资差额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A与某公司2023年3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公司支付A2023年3月13日至4月12日工资差额1,100元;三、某公司支付A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6月20日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18,450元;四、某公司支付A2023年5月1日至6月20日工资13,609.34元;五、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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