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转让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转让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某某集团公司为C(以下简称C)的全资股东,C原系B的独资股东,A曾系某某集团公司职工。 2015年4月,A自愿将在某某集团公司的部分股权转到B。2019年12月,A(甲方、转让方)与B(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同意将持有B10万元的股权以14.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该股权。2.付款方式:乙方同意在某甲公司拆迁补偿款到账后,支付给甲方转让金额30%的首批股权转让费,首批股权转让费支付后,剩余的70%的转让费由乙方两年内分12期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3.若因2019年12月31日之前拆迁款未能到账无法退还股本金,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未退还部分股金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的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019年12月31日,B为A出具欠款条两张,其中一张NO.0001显示“今欠到A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欠款事由XX金领股金转欠款”;一张NO.0001-1显示“今欠到A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元整¥46700元,欠款事由XX金领股金利息(2015年5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1月28日、2023年5月23日,B分别向A转账支付1885元、1885元、1885元、5640元,共计11295元,截至2024年7月2日尚欠利息20667.76元。 2022年10月2日,XX工业园改造工程征迁现场指挥部向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发出通知,明确征迁范围:XX区XX工业园区涉及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某甲公司位于某某商贸公司院内,至今尚未拆迁。 B提交XX工业团改造工程征迁现场指挥部于2024年10月3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关于XX市XX区XX工业园拆迁问题,2019年7月11日已发布相关公告。目前各项工作进度已进行80%,个别地块尚未补偿并拆迁,区政府正在积极推动工作中,在未发布公告之前,该公告持续有效”,A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庭审中,A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履行条件的约定的效力”,表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B款项支付方式属于附期限履行,因所附期限不能确定,该情形符合该会议纪要中涉及的相关情形,对于该种情形下B履行义务的时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认定。B表示,本案适用上述规定不妥,因为本案协议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而是约定的期限为不确定期限,约定不明是双方约定的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有歧义,与没有约定是并列关系,而不确定期限是双方清楚地明确了具体的约定,只是该约定内容到来的具体准确时间不完全确定,但到来是必然的,在(2023)鲁15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中法院查明,在2022年10月2日已经将某甲公司划定到明确的征迁范围内,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义务所施加的期限限制,是双方对于该义务履行期限的触发条件达成的合意,此时民事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即权利义务确定,只是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如果此时判令B立即履行付款义务,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错误干涉,侵害了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拆迁补偿款到账后”,说是附期限履行并不准确,应当是对股权转让中的履行期限附加了条件,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的设定也说明了对于付款时间不确定,双方都有合理的预期,可以按照该款继续履行.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中“拆迁补偿款到账后”的约定,A主张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属于附期限履行,因所附期限不能确定,对于该种情形下B履行义务的时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均知晓某甲公司所在位置位于拆迁范围之内,该约定实质是为B支付股金转让款的履行期限附加了条件,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条款的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当前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款到账后”这一条件,即B支付义务的履行期限所附加的条件未成就,且也不能证明该条件已无法成就,故A主张的本金146700元应在履行期限所附加的条件成就时方可主张。 关于A主张的B拖欠2024年7月2日前的利息20667.76元,B对该数额无异议,B应予支付,对于A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A主张的后续利息,根据协议约定“若因2019年12月31日之前拆迁款未能到账无法退还股本金,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未退还部分股金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的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及B已向A支付利息11295元的事实,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A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酌定B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当年的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股权转让费时一并支付。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支付利息20667.76元;二、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约支付A利息(利息以146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于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当年的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于返还股权转让费时一并支付);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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