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外人C甲与D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即本案A、B和案外人E。C甲、D分别于1988年4月28日、2015年10月6日去世,E于2016年3月8日去世。本案诉讼中,A、B认可一致,案涉土地坐落于XX市XX区**坊村西南约一公里处,南北长55米,东西长19米,面积约为1.56亩,北至G承包地,西至H承包地,东至N承包地。A称,土地南侧为乡间无名道路;B则表示,土地南边道路的南侧是邻居K承包地。 A主张:案涉承包地为口粮地,1987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虽然在当年土地上有果树,但在1991年果树已全部老死砍伐,开始改种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由A、B二人轮流种植,一季一收。在A、B的母亲去世前,土地税费均是A缴纳,但A现记不清具体缴费情况。原承包方农户于1987年时成员共5人,现只有本案A、B二人,且二人均已成家各自立户。2023年该土地撂荒,A、B均未种植管理。但B四处寻买家,欲单方面出售流转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A、B为此发生纠纷,村委会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向XX市XX区XX街道XX某某经济合作社(下称XX某某社)监事长M进行调查。M称:2020年根据政府要求成立了XX某某社,负责南上坊村里经济。A提交的证据1、2是真实的。B提交的证据1-5、7是真实的。一审法院向其询问,根据XX某某社出具的《证明》,C甲、D、E已去世,A、B已成家分户且对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发生纠纷,XX某某社对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M答复:分家的时候双方没有争议,具体怎么分割的我们不清楚,社区多次调解过,但是调解未成,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A系家庭承包地的共有人,享有位于XX市XX区**坊村家庭承包地50%即0.775亩的承包经营权,要求B返还0.775亩承包地;2.本案的诉讼费由B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XX某某社于2023年3月29日出具的《证明》内容,1987年南上坊村村民C甲家庭承包了1.55亩土地,当时C甲家庭成员包括C甲、D、E、AA、B五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C甲、D、E均已去世,本案A、B就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经一审法院调查,XX某某社表示不清楚对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故A现请求确认A系家庭承包地的共有人,享有位于XX市XX区**坊村家庭承包地50%即0.775亩的承包经营权,要求B返还0.775亩承包地,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A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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