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2018年7月17日,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在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T****001的《格力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中约定,某某公司为供货方、某某公司为采购方,某某公司自某某公司处订购空调20台,总造价为240000元,工程地点为百伟国际大厦B座17层,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某某公司负责中央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某某公司和厂家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图纸;某某公司于工程竣工当天通知某某公司验收,某某公司在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款到后室内机三天内到货,室外机20天内到货,内、外机及辅材到场后三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安装并调试完成后三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调试使用一年后三天内无息付清,结算时开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价款含税,以上价款不含设备拉电费用、线控器扩槽费用;自空调调试验收合格后,设备免费保修期为18个月,出现故障后,接到通知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问题,质保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无法解决的,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更换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则某某公司收取基本维修费用,更换损坏零部件的,按所更换零部件出厂价格收取费用,质保期结束后,某某公司为空调使用方提供终身有偿维护服务;某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拖延一天,应向某某公司支付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但因某某公司原因造成的除外。 庭审中,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均认可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供应了空调设备并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95%即228000元。但双方对设备是否验收合格以及质保金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存在争议。对此,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公司在完成设备安装的当日即2018年7月30日就通知某某公司进行设备调试及现场验收,某某公司当场验收合格,但未形成书面材料,现设备已投入使用,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某某公司则主张,某某公司从未通知某某公司进行验收,某某公司系在2018年10月14日搬至涉案空调的安装地点办公,2018年11月16日供暖开始试用空调,试用期间空调不断出现质量问题,某某公司通知某某公司派员维修,但一直没有维修到位,故涉案设备至今未验收合格,5%的质保金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此外,2022年2月27日某某公司再次联系某某公司维修遭拒后,拨打了格力空调400服务电话,XX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孟姓工作人员与某某公司人员董东朝一同来到现场查看,并告知某某公司需要将吊顶全部拆除进行维修,吊顶拆除费用及40000元的空调维修费用均需某某公司负担,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清与孟姓工作人员互相添加了微信,孟姓工作人员将电子版的《格力电器商用空调产品服务承揽合同》发送给刘某清作为模板,刘某清因担心某某公司与XX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故未同意上述维修建议,后某某公司继续拨打400服务电话进行投诉,还是该孟姓工作人员上门维修,该工作人员仅是为空调添加了氟利昂,空调便正常运行至今,足以说明某某公司与XX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故某某公司并未向某某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空调,且未依约履行维修义务,某某公司不应向某某公司支付质保金。某某公司为此提交了2022年1月1日加盖“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XX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格力电器商用空调产品服务承揽合同》复印件1份。某某公司质证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合同签订主体并非本案当事人,合同后附的报价表没有单位及个人的盖章或签字,对证明内容亦不予认可。 另查明,某某公司于2022年5月3日通过山东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网上立案。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12000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签订的《格力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履约中,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供应空调设备并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95%即228000元,剩余5%的质保金至今未付的事实清楚。《格力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中约定,余5%作为质保金,调试使用一年后三天内无息付清。某某公司未能针对空调的验收及调试使用情况提供证据,某某公司自认其在2018年10月14日搬至涉案空调的安装地点办公,应视为涉案空调于该日投入使用。庭审中,某某公司辩称空调安装调试完毕后一直存在质量问题,某某公司未能依约完成维修义务,但仅提供2022年1月1日《格力电器商用空调产品服务承揽合同》复印件为证,证据不足,某某公司亦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空调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某某公司应于“调试使用一年后三天内”即2019年10月17日前向某某公司支付质保金12000元(240000元×5%)。故对某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主张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仅能支持某某公司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对某某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某某公司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之辩解,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某公司空调采购及安装费用12000元及违约金3059.18元(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暂计至2024年11月20日),并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继续计算违约金。二、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