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追偿权纠纷 导读:济南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追偿权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案证据,济南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房产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追偿权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追偿权纠纷,D(1930年9月29日出生,2023年8月15日去世)与其配偶E(2016年去世)育有B、F(先于E去世,育有一子M)、C三子,G、A、H三女。其中,C、G与父母D、E在同村居住。在E去世后至2020年1月份左右期间,D在家居住,由B、C、G、H轮流照顾赡养,2020年1月份左右开始至D去世期间,主要由A照顾赡养。D生前曾于2021年2月26日至3月2日在XX市河东区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7月、9月,2023年4月、8月在XX县**卫生院住院治疗,花费部分医疗费。另查明,黄XX系A原丈夫,2023年8月,现任丈夫李XX曾向一审法院起诉A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9月,A曾以遗嘱继承起诉B、C及案外人M(F之子)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又与本案同时另案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B、C等。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调解或者判决B支付原告136057.574元;2.依法调解或者判决C支付原告136057.57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追偿权纠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因是否与父母同住或与父母的关系远近而有所差异。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道德对子女的基本要求,当有抚养能力的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时,父母可依法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此时子女履行的是法定义务;当子女主动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使父母的生活水平及舒适度更高时,子女是从社会道德及社会公德的层面对自己作出的更高要求,其对父母的付出主要是出于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但该付出不能以要求其他赡养人事后分摊为前提。A未提交自己的交款记录等证据证明D的部分医疗费全部由其个人垫支,即便属实,此举也是A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尊老优良传统的善举,更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主张的各项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原告不是赡养费追偿权利行使的适格主体。D在世期间并未就医疗开销及生活花费向被告索要过赡养费,也未在离世前委托原告向被告追偿赡养费。原告在缺乏被赡养人D意思表示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向被告追偿赡养费,系主体不适格。第二,多个赡养人之间的赡养义务不存在连带或者按份责任区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区别于追偿权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够简单当然地在成年子女之间对赡养义务进行份额或比例的划分。第三,赡养的内容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多个方面,不能把赡养义务的承担简单等同于赡养费用的承担,更不能在等同之后作出金钱比例或份额上的划分。第四,每一个赡养人都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除非子女之间存在赡养约定,否则一方子女在能力范围内对父母支付的赡养费仅应实为对自身赡养义务的履行,实际承担较多的子女不能被视为代替其他子女支付了相应份额,赡养父母是个长期过程,也不能摘取某一时段的赡养来涵盖全部赡养阶段,更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子女按份等额追偿。 裁判结果 济南继承纠纷律师谈追偿权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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