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分割拆迁置换安置房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遗嘱继承纠纷分割拆迁置换安置房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参加房产继承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分割拆迁置换安置房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分割拆迁置换安置房,被继承人E、F生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B、长女C、次女D。E于2006年去世,F于2024年3月17日去世。A系C之子。XX用(92)字第11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E地址:XX市**街**号:(56)-45”,XX市房权证XX镇办事处字第0**6号房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E房屋坐落:XX镇某某家居委会XX街69号使用面积(平方米):193.73”。2019年12月12日,XX市XX区**镇街道办事处XX居民委员会(甲方)与F(乙方)签订《某某家居委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某某家居委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某某家居委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第一条乙方被征收宅基地、房屋现状1.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市房权证XX镇办事处字第0**6号……”。《某某家居委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协议》载明:“……第二条乙方享受的补偿、安置根据乙方与征收单位签订的2-2-02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乙方应安置面积为156.72㎡;房屋补助费、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助合计15365.2元,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奖励费合计48007.2元。第三条乙方选择的安置房及结算(一)乙方选择的安置房1.120型安置房1套,主房120㎡;2.适用应安置面积9㎡置换储藏室面积15㎡。4.购买车位1个(按8万元缴纳/个),购买价格合计80000元。根据以上,乙方选择安置房共1套,应补交购买差额面积、储藏室、车位款合计80000元。(二)乙方选择上述安置房后,剩余应安置面积27.72㎡,甲方可按4600元/㎡给予乙方货币补偿127512元。第四条安置面积、资金结算1.根据第二、三条最终结算,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剩余款项110884.4元……”F在上述两份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就拆迁补偿款,原告陈述货币补偿系分批分阶段发放,之前发放的由F自行领取,本案起诉时账户内有16000元已由C提取,剩余还有34000元补偿款没有发放。C提取的16000元和未发放的34000元共计50000元即原告诉讼请求中第二项所主张的内容。 2022年1月7日,F在见证人渠某、李某静的见证下订立遗嘱一份,载明:“遗嘱立遗嘱人:F,女,汉族,住XX市XX区**路**街**排**号,身份证号码37230119********。一、由于本人患病已久,为防止意外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二、本人财产处理如下:1.位于XX市XX区**路**街**排**号的房产拆迁后,安置房落在外孙子A名下。2.除上述房产之外,本人的全部财产由C继承。三、希望女儿C,外孙子A,在今后的日子里互相关爱,互相帮扶,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对本人的赡养义务,孝敬老人。愿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四、本遗嘱一式二份,由F、C各保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F2022年1月7日立遗嘱地点:盛世名门小区遗嘱见证人:渠某李某静2022年1月7日”,上述遗嘱中“F”“202217”“盛世名门小区”“渠某”“李某静”为手写,其余内容为打印。原告提交的录像显示,F在遗嘱上签名、书写日期并按指印,见证人渠某、李某静分别在遗嘱上签名。签字完成后,渠某向F宣读了遗嘱内容并询问:“遗嘱内容是您本人的真实意思吧?”,F回答:“谁说也白搭,就是那么着”。 2024年3月18日,为处理F丧葬事宜,B向XX市XX区某某馆支付骨灰盒、丧葬用品等费用共计2448元,向XX区市西办事处殡葬服务站支付遗像、太平间等费用共计1990元,向XX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合葬费、防潮盒等费用共计1520元。上述共计5958元。 另查明,案涉房屋拆迁前,F在村中居住,案涉房屋拆迁后,F租房居住并由B、C、D轮流照顾,2021年B因伤住院后至F去世前,F一直与C、A共同居住。 F去世前,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山东省XX市XX区**路**街**排**号。 原告A、C于2024年4月22日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起本案诉讼。 原、被告双方对遗嘱中所涉“XX市XX区**路**街**排**号房产”与房权证(01-22486号)中载明的“XX镇某某家居委会XX街69号”是否为同一套房产存在争议,一审法院查明如下: 原告称:“根据F生前的身份证显示的家庭住址,就是遗嘱上所说的XX市XX区**路**街**排**号房产。虽然房产证上标明的坐落是69号,是由于历史沿革问题,以及派出所的身份证的登记问题,能够表明该房产证上标明的69号房屋就是F老人身份证上以及遗嘱上所载明的案涉拆迁房屋。”被告B称:“遗嘱中载明的位于XX区**路**街**排**号的房产不是F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其对于该财产无权进行处分。E和F生前仅有的一套住宅位于XX镇某某家居委会XX街69号,产权证号为XX市房权证XX镇办事处字第0**6号,不存在遗嘱中载明的XX街7排006号的房产。”被告B提交的某某家居委会平面图显示,标注为“E”的房屋共两处,被告B陈述称两处标注为“E”房屋中西边的房屋实际为B所有,而XX邻李建民、东临徐重吉、西临B、南临空地的房屋为E和F生前所有的房屋,原告及被告D对此无异议。诉讼中,一审法院就案涉房屋情况向某某家居委会书记姚光辉、副书记任立民(2015年-2020年任书记)进行了调查,被调查人称:“E和F在某某家居委会原有2处老宅,西边的地基高,给了B了。东边的地基低,东边的盖的晚,盖起来之后,E和F在东边居住。”“他家里就这一套房子。”“我们之前老宅子上(标)有好几个号,南XX的有育才街多少号,东西是XX街多少号。”“这些房子都拆了,拆迁安置房已经以抓阄的方式分配,只剩下一套了。” 原被告均认可E和F生前在某某家居委会仅有一处房屋的事实。根据某某家居委会书记、副书记的陈述,农村内的宅基地可能因不同编排方式导致出现不同编号,而F生前身份证登记住址**路**街**排**号,结合L生前仅在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X市房权证XX镇办事处字第0**6号的相关征收协议上签过字,其依据自身身份登记信息处分自认为系本人房屋的行为具有合理性。综上,案涉遗嘱上载明的“XX市XX区**路**街**排**号房产”即指向“XX镇**街**号房**(XX市房权证XX镇办事处字第0**6号)”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A、C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位于XX市XX区**路**街**排**号房产拆迁后的位于XX区**镇街道XX湖畔XX、XX三路东的安置房(价值约500000元)归原告A所有;2.依法判令位于XX市XX区**路**街**排**号房产拆迁安置补偿款、青岛银行存单(存单号892032100060016),等金钱性质的款项共计约50000元由原告C继承;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分割拆迁置换安置房,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二、对被继承人E、F的遗产该如何进行分配。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有遗嘱人、两个见证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有见证遗嘱时的录像予以佐证,足见该遗嘱系遗嘱人F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B辩称该遗嘱见证人渠某同时系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行为无效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渠某为F见证遗嘱及为本案原告代理诉讼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渠某与A、C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案涉遗嘱能够反映F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本案中,F生前立有遗嘱,故对F的遗产应按其遗嘱处理,E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被告D所提原告A未在知道遗赠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案遗赠不发生效力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遗赠是遗赠人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即便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尚在世时即已知道受遗赠的事实,也无法立即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六十日的起算点应当自遗赠人死亡之日,具体到本案即2024年3月17日,原告A于2024年4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接受遗赠,未超过法定期限,故对被告D的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案涉位于XX镇**街**号房**(XX市房权证XX镇办事处字第0**6号)为E和F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一半财产份额。E去世后,F、B、C、D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每人应分得E遗产的25%,即案涉房产12.5%的财产份额,因案涉房产已被拆迁,其相关权益已转换为《某某家居委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确定的拆迁权益,故F、B、C、D各分得案涉房产拆迁权益的12.5%。F去世前,其对案涉房产的拆迁权益享有62.5%的份额(夫妻共同财产的50%+自E遗产继承的12.5%),即对置换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各享有62.5%的份额。F在遗嘱中表示“安置房落在外孙子A名下”,按照我国不动产经登记发生效力的原则结合遗嘱下文中“除上述房产之外,本人的全部财产由C继承”,能够认定F系将置换房屋遗赠给A,由于F仅对置换房屋的62.5%享有处分权,超出部分的37.5%处分无效,由B、C、D法定继承。根据《某某家居委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一审法院确定置换后的相关不动产价值为:120型主房552000元(120㎡×4600元/㎡),储藏室41400元(使用安置面积9㎡×4600元/㎡),车位80000元,上述共计673400元。根据“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一审法院确定置换后的安置房(含主房、储藏室、车位)归A所有,A应向原告C,被告B、D各支付安置房折价款84175元(673400元×12.5%)。对E和F的其他遗产,按F遗嘱及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C继承75%(自F遗产继承的62.5%+自E遗产继承的12.5%),B、D各继承12.5%。对拆迁补偿款110884.4元,F自行提取的部分原被告双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C认可其已提取16000元,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C应支付B、D各2000元(16000元×12.5%),对未发放部分补偿款,待发放时应由各继承人按上述比例提取。 此外,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安葬逝者亦是近亲属不可分割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F生前均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F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或遗赠A或指定由C继承,其在遗嘱中亦表达了其对A、C尽赡养义务及孝敬老人的期望。F逝世后,其丧葬事宜由被告B一人承担,其主动承担的行为值得称赞,本院根据B丧葬费用支出情况,结合遗嘱精神,酌定由原告A、C各补偿被告B丧葬费2000元,对B要求多分遗产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纠纷分割拆迁置换安置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位于XX镇**街**号房**(XX市房权证XX镇办事处字第0**6号)拆迁置换所得安置房(120型安置房+储藏室+车位)归原告A所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C、被告B、被告D应继承房屋份额折价款每人84175元;二、位于XX镇**街**号房**(XX市房权证XX镇办事处字第0**6号)拆迁补偿款已由原告C领取16000元,原告C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支付被告B、被告D应继承补偿款每人2000元;对未发放部分补偿款,待发放时应由原告C领取75%,被告B领取12.5%,被告D领取12.5%;三、原告A、C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每人支付被告B丧葬费补偿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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