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价款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价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价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价款,A曾与B签订施工合同,由B承包A“XX某某基地”大楼外墙涂料工程,对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及单价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工程量按照实际粉刷的面积计算,最终数据以中介机构审计为准”,对于付款方式约定为“本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经中介机构审定双方认可后,甲方支付乙方审定金额95%的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另外对施工工艺、双方责任、施工安全等进行了约定。此后,B依约完成施工。2021年11月,XX某某基地大楼被投入使用。2022年3月23日,B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XX某某基地经理C发送“XX某某基地外墙涂料技术规范书”文档,并发送消息“姜主任,你看看可以吗”,C回复“我也不懂,先交上去看看吧”。2022年4月10日,C向B工作人员发送微信消息“明天周一事务所三人9点到培训基地审计防水、外墙涂料工程,请安排人准时到达”,B工作人员回复“好的姜主任”。 2024年10月10日,B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A发送培训中心外墙施工明细,记载各外墙涂料工作的工程量、单价、总价,总计230001.36元,并备注“工程量为审计单位审计后的最终量”。 2024年11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4)鲁XX财保XX号民事裁定,依B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A在中国农业银行XX市支行1XX8****7972账户的存款240000元,但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32XX2.71元。对此,B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申请费1720元。 此后,A委托X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对“XX某某基地”大楼外墙涂料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24年12月2日,某丙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送审值230001.36元,审减额18952.26元,审定值、应付工程款211049.10元。当日,B、A在记载上述审核结果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盖章确认。2024年12月19日,B在一审法院采取上述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本案诉讼后,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4)鲁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依B申请,实际冻结了A在XX银行8160****0692账户的存款240000元。对此,B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申请费1720元。此后,A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诉前保全的中国农业银行XX市支行1XX8****7972账户已被转存多笔款项,已足额冻结其中的240000元。一审法院查明属实后,作出(2024)鲁XX民初XX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A在XX银行8160****0692账户存款240000元的冻结。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A向B支付工程价款230001.36元;2.请求判令A负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B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A向B支付工程价款211049.10元;2.请求判令A向B支付以211049.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3.请求判令A负担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价款,A与B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义务的不履行将导致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产生。B已依约完成外墙涂料工程的施工义务,但A未支付工程价款。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对于B按照结算审核报告请求A支付工程价款211049.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施工合同约定,A在中介机构审定后支付工程价款。其中,根据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在已约定了单价的情况下,需中介机构审计的是工程量。而A在2022年4月10日已组织各方于次日审计外墙涂料工程,加之A在诉讼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培训中心外墙施工明细中备注据以计算总价款的工程量为审计单位审计后的最终量,故在A未举证证明审计上述工程量时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该工程量形成于2022年4月11日的审计过程中。该次工程量审计虽未形成书面报告,但双方均予认可,并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单价,能够确定工程价款。一审法院根据案涉工程的性质,参考2024年结算审核报告不足两个月的制作期间,推定2022年6月1日前第一次工程量审计完成,并能够确定工程价款,达到付款节点。因此,A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B支付以尚欠工程价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另外,审计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不以B提交工程量明细为必要条件,A可委托审计机构据实测量、据实结算。因此,在2021年11月XX某某基地大楼被投入使用的情况下,A以B在2024年10月10日才提交用于结算审核的工程量明细为由证明其无过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一审法院诉前冻结A银行账户并因余额不足实际控制32XX2.71元,但B在起诉后未申请法院查询上述被冻结账户的后续进账、实控情况而直接申请诉中保全其他银行账户存款,导致超标的冻结,应负担诉中保全的案件申请费。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价款211049.10元,并支付以尚欠工程价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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