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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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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021720日,BA签订《建筑劳务作业承包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市某小区旅游度假小镇公寓楼项目。2.工程地点:XX市港某镇。3.承包形式和工程内容。4.承包形式:包工、包工具、包安全。5.施工内容:某小区57号楼电气,给排水、弱电、对讲、暖气管网(不含地暖)空调洞口、排烟、排气洞口预留预埋等,详见施工图纸与业主的总包方的界面说明。二、计价方式:按照图纸建筑面积每平方62元(不含地下室)。其中每平方米2元作为乙方(B)在施工期间无工人上访闹事,无安全事故,无质量事故的奖励资金。业主发放的签证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人工机械费用甲方(A)按照签证造价中的80%给予乙方...七、付款方式:...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分项工程量的95%,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付清。”经BA确认,案涉57号楼地上建筑面积为18181.76平方米,地下室面积为343.55平方米。案涉工程施工时间为202167月份,竣工时间为202389月份,A已向B支付工程款1070919元。

A认可B为其施工了案涉57号楼除24户穿线并线工程外的地上建筑工程、57号楼南外墙雨水管工程及57号楼的地下室工程,双方就案涉57号楼地下室的工程造价及该部分应否计价付款、57号楼南外墙雨水管的工程造价、57号楼24户未穿线并线的工程造价产生争议。B申请对57号楼地下室的工程造价及57号楼南外墙雨水管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A申请对57号楼24户未穿线并线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XX某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争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57号楼地下室安装的工程造价为26246.46元,57号楼南外墙雨水管的工程造价为13804.15元,57号楼24户未穿线并线的工程造价为13973.23元。B支付鉴定费10000元,A支付鉴定费5000元。经质证,BA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B、A就如何理解《建筑劳务作业承包协议书》约定的“计价方式:按照图纸建筑面积每平方62元(不含地下室)”双方产生争议。B称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计价方式明确约定为每平方米62元不包含地下室,而地下室工程是B进行的施工,A应当向B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A称承包协议书中的计价方式明确约定按照图纸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2元计算工程价款,但计算工程价款时不包含地下室面积,因此A不应再另行支付地下室的工程价款。

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支付欠付B的工程款67364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57号楼地下室工程应否计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从合同内容上看,BA签订的《建筑劳务作业承包协议书》约定:“计价方式:按照图纸建筑面积每平方62元(不含地下室)”。BA对于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词句存在两种解释:一、计价方式约定的每平方米62元不包含地下室,A应向B支付地下室工程款;二、计算工程价款时不包含地下室面积,A不应再另行支付地下室的工程价款。从合同条款及所使用的词句上双方的约定不明确,无法得出确定的含义。

其次,从合同履行过程看,BA认可磋商的62元/平方米的价格中没有明确水、电、暖等分项的计算标准。工程竣工后,通过BA的通话录音显示,双方对于地下室施工工程是否结算工程款存在争议协商未果,从磋商过程、履行行为中,未见双方就地下室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双方对地下室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

最后,从举证义务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BA双方对地下室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又不能协商补充确定,通过庭审BA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地下室工程由B施工,B要求A支付地下室工程款有事实依据,A主张不应另行支付地下室工程款,A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A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地下室工程价款26246.46A应当支付给B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综上,A应支付57号楼地下室工程款26246.46元,57号楼南外墙雨水管的工程款13804.15元,扣减57号楼24户未施工的穿线工程款13973.23元,A共应向B支付工程款26077.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工程款2607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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