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质保金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质保金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质保金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质保金,2020年4月15日,E就XXXX3#、6#、7#、8#、9#楼土建及水电暖和周围地下车库土建工程与B、C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书》。2021年2月17日,D与C签订了内墙抹灰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乙方:D由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史某6#内墙抹灰分项分包给乙方,为确保该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如下:一、分包内容:史某6#内墙抹灰工程。二、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挂网甩浆,工具自理)……四、分包价格:按抹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9元(开劳务发票)……六、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拨款,完成一栋楼工程款90%验收合格后至95%,剩余5%待交房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甲方:(签字盖章)C(签字)乙方:(签字盖章)D(签字)2021年2月17日”。2022年8月28日,D与F、A签订了保修承诺书,承诺书约定“甲方:F乙方(承诺人):D(签字)本人D,身份证号码372824197306****由本人承接的XXXX6#内墙抹灰劳务分包,已全部完成,经双方确认,扣除质保金(小写)50000元,(大写):伍万元,其余费用已全部结清。本人保证在后期维修中,随叫随到,人员充足,根据甲方质量进度要求,按时完成,并及时处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否则由甲方另行安排人员维修,保证金全部归甲方所有。如以后出现任何经济纠纷及安全质量责任与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与项目实际施工人A无关。甲方:F(盖章)A(签字并按手印)乙方(承诺人):D(签字并按手印)2022年8月28日”。2024年8月27日A、B和C提交说明一份,说明载明:“A与B、C系父子关系,共同承包了XXXX建设项目,与D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与E无关,与F无关。”另查明,案涉项目E系总承包方,E将涉案项目分包给C、B,C、B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A为项目的实际控制人,A与B、C系父子关系,B、C系兄弟关系,A认可涉案质保金系A扣除。XXXX6#楼于2022年交房,交房后D针对部分楼层住户因内墙抹灰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D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或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2.本案相关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付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质保金,案涉楼房已交付使用,应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给相关权利人。质保金本身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属于工程价款结算条款范畴,故质保金的返还可以参照合同价款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5%待交房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D与C均认可涉案楼房系2022年交房,D于2024年3月28日起诉要求返还质保金,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已到,C应按照约定返还质保金。C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D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关于质保金返还主体及返还数额。关于质保金返还主体的认定,A与B、C系父子关系,其三人共同承包了XXXX建设项目,B、C为实际施工人,A系实际控制人,D虽只与C签订了XXXX6#《内墙抹灰工程劳务合同》,但XXXX6#实际是由A、B、C三人承包,即XXXX6#内墙抹灰工程实际应是由A、B、C分包给D,现D主张按照约定到期返还质保金,故A、B、C应对扣除D质保金承担返还责任。关于返还质保金的数额,D与F、A签订了保修承诺书中,双方认可案涉工程扣除的质保金数额为50000元。XXXX6#楼交房后,D针对部分楼层住户因内墙抹灰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A、C、B主张因D内墙抹灰出现质量问题,其三人为了维修了支出58000元(**号楼**户,每户3000元,共计花费48000元、三人支出的负激励2000元、处理市政府督办问题支出的维修费8000元),已超过了与D约定的质保金的数额,故不应返还质保金,但其三人并未提供相关维修支出明细予以证实,其三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维修费用的支出全系因内墙抹灰原因造成,故一审法院认为A、B与C因维修支出费用58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A、B与C应返还D质保金50000元。A、B与C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D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从交房至D起诉之日起已超过一年,A、B与C应按合同约定返还D的质保金。A、B与C未予返还,其三人应承担逾期未返还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对质保金逾期返还的损失未作约定,故一审法院参照建设工程的相关司法解释酌定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关于E是否承担返还50000元质保金的责任,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质保金返还问题,根据D与F、A签订的保修承诺书可知,双方就XXXX6#内墙抹灰劳务分包费用除质保金以外其他费用已经全部结清,而案涉质保金系D与C签订的内墙抹灰工程劳务合同中约定的,且A、B和C三人自认与E无关,故一审法院认定E无需承担返还质保金50000元的责任。关于某丙公司是否承担返还50000元质保金的责任,A、C自认与D之间的劳务合同与某丙公司无关,A亦认可涉案质保金系A扣除,故某丙公司无需承担返还质保金50000元的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支付质保金,综上所述,D的部分诉求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A、B和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D质保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4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D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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