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 导读: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运输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案证据,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参加运输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诉讼。以下是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2020年11月,B将A待运货物信息告知E,E找到C的聘用司机D,并把D的相关信息告知BF让XX物流经营部某某厂车号,后通知D到A处装车运货。期间E向BF转账300元作为信息费。2020年11月8日,D驾驶临牌车辆京YY****前往A处签字验收涉案货物装车并起运。车辆行驶至XX省共和县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毁损。应A要求,B派人前往事故发生地处理货物问题,支出吊车费、转运费、停放费、装卸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300元。B找车将货物运回XX县,支出运费11200元(8700元转账,2500元现金)。货物运回后,因存在损毁,A与BF协商,由其承担货物损坏的损失23000元,BF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将该款支付至A指定账户。另查明,F作为原告以E、D、C作为被告,以追偿权纠纷诉至一审法院,案号为(2021)鲁XX民初2014号,经开庭审理,裁定认为F系运输货物的货源信息提供者,E则是运货车辆信息的信息提供者,二人的身份角色均为信息中介人,而A则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D或C是运输货物的承运方,F作为信息中介人对该运输合同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所运货物毁损造成财产损失后,财产损失人应为A,赔偿义务人为承运方,财产损失人A的损失应由承运方进行赔偿,处理事故之行为义务及所产生的清障、吊装转运货物所产生的转运费、停放费、装卸费之垫付义务亦应当由作为货物托运方的A承担,F作为信息中介人对货物托运方的A在法律上没有为其处理事故的义务,更没有对A承担赔偿货物损失及支付吊车费、转运费、停放费、装卸费等义务。且,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字号作为原告,F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驳回了F的起诉。后B作为原告,以C为被告、A为第三人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鲁XX民初1957号,该案裁定认为,托运方的损失应由承运方予以赔偿,无论D是否存在过错,C应否承担责任,均不影响B作为运输合同中介人的身份。B作为信息中介人对货物托运方A的损失在法律上没有为其处理事故及赔偿货物损失的义务,尽管其客观上进行了赔偿,但并不因此与承运方产生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B与该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故驳回了B的起诉。后,B再次以A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案号为(2023)鲁XX民初4069号,该判决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系运输货物的货源信息提供者,在案涉运输合同中是信息中介人,而非A案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B作为信息中介人对该运输合同即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所运货物毁损造成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人应为A,赔偿义务人为承运方,财产损失人A的损失应由承运方进行赔偿,处理事故之行为义务及清障、吊装、转运货物所产生的吊车费、转运费、停放费、装卸费之垫付义务亦应由作为货物托运方的A承担。B作为信息中介人对货物托运方的A在法律上没有为其处理事故的义务,更没有对A承担赔偿货物损失及支付清障过程中产生的吊车费、转运费、停放费、装卸费等的义务,尽管其基于某种现实因素不得不对A的上述损失进行了事实上的赔偿和支付,但该赔偿和支付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A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故B主张A返还相关款项应予支持,判决A返还B垫付款47500元。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经B申请执行,A已经向一审法院执行局履行了相关义务。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C、D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事故费用支出等47500元;2.判令被告B(经营者F)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通过B及案外人E的介绍,由D承运A的货物,D与A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D在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坏及其他损失,应当由D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对A要求D赔偿损失47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C是否承担责任。C雇佣D运输商品车京YY****(临时牌照),该车辆本身系C的运输标的,并不具有运输资格,不得另行运输其他货物。而D另行承运A的货物超出了其工作任务,A明知D驾驶车辆为临时牌照,自身并非善意,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C对该运输行为知情、授权或追认,故就D与A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对C不产生法律效力,C对A的损失不具有赔偿义务。关于B是否承担责任。对A与B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XX民初195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鲁XX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认定,本案中对A要求XX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货物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因交通道路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47500元;二、驳回原告A对被告C、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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