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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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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20221030日,C(出租方、甲方)与A(承租方、乙方)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抬头处丙方处载明“山西A”,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书写该内容系为证明涉案工程由第三人D承包。该合同约定:A因承建XX工程租用钢管、扣件、顶丝、接头管等,钢管0.015元/米/天,钢架板0.15元/块/天,扣件0.008元/个/天,木架板0.15元/块/天,顶丝0.03元/套/天;A应每月30号以前按实际租赁数量向C付清上月的租赁费,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作租费抵账处理,延后付款需支付每日欠款额0.13%的滞纳金至结清租赁费。货物还完后10天内结清全部租赁费;双方在C租赁站当场点清数量,提货单位由A黄怀国(应系笔误,此处应为G)等签字生效;如需C整理钢管扣件等,钢管整理费0.2元/米,扣件维修费0.2元/个,螺丝每套0.5元,钢架板木架板整理费0.5元/块,钢架板堵头5元/块,顶丝整理费0.2元/个,缺顶托或底托5元/个,丝帽3元/个。报废及损失货物钢管按每米17元,扣件按每个7元,顶丝每个15元赔偿,钢架板每块100元,木架板每块100元,接头管每个5元,未赔偿完毕之前租金照收…;租赁合同到期前A应征得C同意,向C办理续租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使租赁期为不定期,租赁单价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原租金增加30%计算至租赁物还清为止;A如将设备转让、变卖、抵押或连续3次不付清租金等行为租赁单价上浮30%C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A在七日内还清租赁设备,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A应承担C因诉讼支付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丙方自愿同乙方共同承担和享有本合同的权利义务。C在甲方处加盖公章,A在乙方处加盖公章,B在丙方处加盖公章。20221031日,BC支付押金10000元。

合同签订后,自20221030日起,CA出租钢管66499.6米、扣件49770个、钢架板631块、顶丝1000套,B员工G在出租单收货人处签字。2023413日,经CAB结算,结算日期为2022105日至202347日,应收租金为155714.84-报停费59671.65元=应收合计96043.19元,B员工GHK签名,HK书写“同意结算”字样,C法定代表人L签名。C自认两被告于202373日返还钢管9035米,724日返还钢管8912米,86日返还钢管7953.6米,812日返还扣件6950个、钢管6367.4米,816日返还扣件9548个、钢架板237块、钢管4848米,822日返还扣件8689个、钢架板100块、钢管5166米、顶丝1000套,830日返还扣件5172个、钢架板240块、钢管6504,914日返还扣件2393个、钢架板36块、钢管8253.6米,102日返还扣件4531个、钢管4792.1米,自202348日到2024320日,按照单价上浮30%计算,被告尚欠租金309986.42元,尚有扣件12487个、钢架板18块、钢管4667.9米未返还。因AB未支付C租赁费及返还全部租赁物,致C诉至一审法院。C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7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930元。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租赁费、整理费等共计417746.01元;2.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417746.01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自20243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被告返还尚在租的租赁物,若不能返还,则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赔偿原告损失168563.3元;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租赁费的支付主体;二、案涉租赁费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CA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同乙方共同承担和享有本合同的权利义务,B在丙方处加盖公章,其应当与A共同作为涉案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C依照合同约定向两被告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设备,AB应按照合同约定向C支付租赁费用。两被告辩称该租赁合同已于2023413日就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移交第三人D,但两被告并未提交其与C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的证据,C亦不认可涉案合同于2023413日解除,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两被告还主张2023413日办理的交接及结算,是BC法定代表人L及第三人D一并办理的,但根据两被告提交的交接单,该交接单主体系D与某辛公司,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辛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且该交接单内容系将支付租赁费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D,该行为系债务转移,该交接单并未有C的签名,未经C同意,对C不发生法律效力;AB主张该96043.19元租金已委托由第三人D向第三人E支付,该款项已经实际支付,但两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第三人E亦不认可其收到该款项,对两被告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系C与两被告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为CAB。综上,被告AB应向C支付涉案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对于两被告的相关主张及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2023413日,经CAB结算,2022105日至202347日,应收租金为155714.84-报停费59671.65元=应收合计96043.19元,原被告均在该计算明细中签字,截止202347日,被告应支付租赁费96043.19元。涉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租期,该合同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023413日结算后,被告未明确告知C不再继续履行或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应支付自202348日之后的租赁费用,C主张租赁费计算至起诉前2024320日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C提交202348日至2024320日的租赁费计算明细,该明细虽系C单方出具,未有被告方的签字,但该计算明细中记载了被告方返还涉案租赁设备的时间及数量,若被告方一直未返还涉案租赁设备则租赁费会持续增长,C提交的该计算明细对被告方有利,且两被告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该证据中记载的租赁费计算方式及数额,予以确认,自202348日至2024320日,被告尚欠C租赁费309986.42元,以上租金共计406029.61元。B20231031日支付押金10000元,应予扣除,两被告还应支付租金396029.61元。被告尚有扣件12487个、钢架板18块、钢管4667.9米未返还,两被告应予返还,若两被告不能返还以上租赁物,两被告应当赔偿C损失168563.3元(12487个×7元/个+4667.9米×17元/米+18块×100元/块)。关于C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因该逾期付款损失及租赁单价上浮均系对违约责任的约定,C已按被告连续3次不付清租金租赁单价上浮30%主张租赁费用,其再要求支付自20243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不再支持。C主张被告支付维修费、整理费,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维修整理及其他费用,但是C未提交证据证明所需要维修、管理的租赁物的数量及种类,无法计算维修整理及其他费用,对该主张,不予支持。C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7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93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由两被告承担,对C该主张,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支付租赁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B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租赁费396029.61元;二、B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C扣件12487个、钢架板18块、钢管4667.9米,若不能返还,BA应赔偿C损失168563.3元;三、B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律师费17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930元;四、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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