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2020年5月19日,B与A签订《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A将本村58亩土地出租给B从事粮食种植生产经营,其中5亩是涝洼地(原村水湾填平)不收取租金,其他土地为村内拆迁复垦土地,出租面积按53亩计算;租赁期限8年,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第一年租金每亩200元,第二年租金每亩300元,第三年租金每亩400元,第四年租金每亩500元,第五年租金每亩600元,以后每年租金600元,B于每年5月19日前支付全年租金。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北王村委将土地交付B,B向北王村委支付保证金5300元并按约定支付了每年的租赁费。2023年4月11日,北王村委向B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B不同意提高承包费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限B于本年度麦收后(2023年6月6日)倒出土地。B收到该通知书,向北王村委表明不同意解除合同。2023年6月麦收后,B播种玉米时被阻挡,后涉案土地由他人耕种,B无法继续耕种。为此B诉至法院,要求A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鲁168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认为在合同期限内,A以B不同意提高租赁费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原则。但是,因涉案土地已被A收回并由他人实际耕种,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实际已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不影响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现B提起诉讼,要求A返还保证金,赔偿未能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失。另查明,根据已生效的(2023)鲁1681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20日、2022年4月21日,A与刘中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各一份,根据两份合同约定,A将村内285亩土地承包给刘中峰从事粮食种植生产,其中270亩土地的承包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20日,15亩土地的承包期限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8年9月30日,自2021年9月20日后承包费均为每亩每年1000元。合同还约定,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每亩100元等。B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A返还保证金5300元;2.A赔偿B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9日利益损失16642元、2024年5月19日至2028年5月19日利益损失45368元;以上共计67310元及利息(利息以673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A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内擅自解除合同,致使B利益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为此受到的损失。对于因A违约给B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合同履行后B可以获得的利益。2019年9月20日、2022年4月21日,A与刘中锋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每亩100元,该违约金系A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其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可能给B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参考与涉案合同同时期签订的上述合同,结合涉案土地为复垦土地,B的种植年限、合同到期年限、合同约定的承包费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对于收取承包费的53亩,A擅自解除合同给B造成的损失按每亩每年100元计算;对于5亩涝洼地,因A不收取承包费,B无偿耕种该土地是受益性的行为,A不应赔偿解除合同的损失。双方合同于2023年6月解除,至合同约定的最早到期日2028年5月19日,尚有5年期限未能履行,因此A应赔偿损失26500元(53亩×100元×5年)。B诉讼请求中超出此数额部分及B要求的利息,B无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不予支持。B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存在违约行为,A应返还B交纳的保证金5300元。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综上所述,B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B损失26500元,返还保证金5300元,共计31800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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