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付经济损失 导读: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付经济损失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付经济损失案证据,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付经济损失诉讼。以下是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付经济损失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付经济损失,D将鲁Q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保留所有权方式出卖给A,首付105000元,余款30000元。A将鲁Q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D名下从事运输经营,C系A雇佣的司机。2024年8月7日,B与某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某甲公司向B购买玉米糖渣,数量为70吨,单价为2310元每吨。因运输需要,B委托E与C于2024年8月7日通过某某满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满运”)网络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一份,协议上的托运人为E,承运人为C,运费为8500元,双方选择的道路为国道。协议签订后,C经E联系后,驾驶鲁Q5****号车辆于2024年8月9日来到B,装载了34.17吨玉米糖渣,开始前往江西省吉安市的某甲公司。2024年8月10日中午12点钟左右,C驾驶车辆行驶在XX省XX市北外环206国道时,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继续前行,C及时告知XXXX服务站维修人员现场查看维修,经维修人员检查,承运车辆系发动机损坏需拖至该服务站维修,下午13时13分C将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情况告知了E,并告知E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因XXXX服务站缺乏部件无法及时修复,维修时间较长,A通过加价加急的方式要求服务站尽快修复,后承运车辆于8月13日凌晨1时修复完毕后,C即刻赶往江西省吉安市,于2024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到达目的地吉安市某甲公司,经过排除,大约于某某车辆进厂,下午14时左右开始卸货。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卸货时发现货物存在发黑变质问题,不再卸货。C联系了B工作人员李晓方,李晓方在与某甲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告知C将货物拉回来。C驾驶车辆于8月17日上午12时之前到达了XX市XX路,遂联系E,E称运费都跟A说好了,让他进厂卸货就行。17日下午开始卸货,有部分糖渣已经发黑,卸货到下午5点左右不再卸货,到了8月18日8点左右又开始卸货,发黑的糖渣比8月17日的增多。卸完货后,B与A因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B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A、C、D立即支付B经济损失80232.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开始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以80232.7元为本金,按照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A、C、D全部承担。 另查明,B与E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落款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7月31日,B为E等十人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8月1日至31日,该十人的岗位均为饲料加工。 裁判理由 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付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虽然案涉《货物运输协议》系E与C通过网络平台签订,载明的托运人是E,承运人是C,但正如C系A雇佣的司机,C履行的是职务行为,E系受B委托代表B与C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实际的托运人系B,而且通过B系案涉货物的销售方,因此B有权作为原告对货物的损失提起赔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货物系玉米糖渣,在夏季受高温天气的影响存在变质的风险,因此对于运输时间的要求较高,C驾驶案涉车辆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但由于行驶途中车辆出现故障,维修耽误了两天多的路程,导致玉米糖渣因存放时间过长出现发黑问题而某甲公司被拒收,此后C将玉米糖渣运回XX市又用时3天,玉米糖渣发黑的数量进一步增多。玉米糖渣到达某甲公司时出现发黑现象,虽然与玉米糖渣的自然性质存在一定的关系,但主要原因是A的车辆出现故障,因维修耽误了两天多的时间,车辆出现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A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对货物毁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虽然案涉货物于2024年8月17日下午仅卸了一部分货,于8月18日上午将剩余的货卸完,此时间段会导致发黑货物数量的增多,但截至2024年8月17日下午卸货时,卸货视频中显示部分货物已经发黑变质,而每一袋中的货物是颗粒状,无法进行挑捡,无法区分发黑和未发黑的货物数量,案涉货物已经整体无法作为饲料使用,货物已经全部损毁。B作为供货人,应当对货物的自然性质比A更清楚,其未选择高速公路运输而选择国道运输,并且在车辆出现故障后,在维修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未要求A及时转委托其他车辆进行运输,其对于货物因运输时间过长导致毁损应承担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买卖合同载明的货物单价和过磅单上的数量计算,该批货物的售价为2310元/吨*34.17吨=78932.7元。B主张的其他赔偿数额,虽然玉米糖渣需要包装袋,但未举证证明包装袋的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应当赔偿B78932.7元*70%=55252.89元。在本次运输之前,A另行给B运输过货物,双方均同意按照8500元进行计算,并且同意从赔偿款中进行抵扣。对于本次运输产生的运费,B自认前往吉安市的运费是8540元,将货物拉回XX的运费是4440元,共计12980元,这与C在庭审中所称运费13000元一致,扣除已经支付的运费1500元,尚欠运费11480元。B认为因A未将货物及时送达导致货物因存放时间过长而变质毁损,A认为已经履行完运输义务,应当支付运费。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因A的过错导致货物未及时到达目的地、存放时间过长变质被拒收,此后A将已经部分变质的货物运回XX市过程中,因存放时间过长,变质的货物数量进一步增多,A对于货物的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与运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A已经完成了运输义务,因此运费应当支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A日后另行向B主张运费,一审法院认为欠付运费11480元可以从赔偿款中进行扣减,即A应当再给付B赔偿款55252.89元-11480元-8500=35272.89元。C系A雇佣的司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A承担。案涉车辆虽然挂靠在D名下,但D未参与涉案运输合同的协商、订立,未参与货物运输,即其与B并不存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亦无相应的合同义务,不应对B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因此要求D与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申请对案涉饲料进行鉴定评估,因涉案饲料已经不复存在,客观上已无法进行鉴定。D经一审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证权的自愿放弃,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支付经济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B货物损失35272.89元(汇入原告的某某银行滨州分行XX支行账号5439********);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