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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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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A承包了XXXXXX地下停车场美化工程,包含地面平整、刷漆、画线、顶部灯箱、路牌、指示灯等。2021515日,A(甲方)与C(乙方)签订《制作合同》,约定由乙方制作四款灯箱,合同总费用及付款方式以报价单为准。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修改。乙方有义务按时按质制作完成工程,由于乙方责任致使工程在安装、调试、验收或使用中无法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政府标准的,乙方负责重新修改,安装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证广告牌的正常使用,广告牌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到现场修复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乙方应确保现场施工过程能够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及消防管理要求,因违反从而导致一切后果,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施工人员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202173119时左右,BC雇佣,在XXXXXX地下停车场安装灯箱的过程中,从脚手架摔落,被送往XX市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救治,入院情况:患者于入院前约4小时30分钟(2021-07-311900左右),从高约2米处不慎摔下,伤后意识不清。入院诊断:脑内血肿(小脑左、出血破入脑室系统)、枕骨骨折、脑积水、吸入性肺炎。B202198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转至当地医院继续住院对症治疗。202198-2022122日,B转至XX省武强县医院住院治疗。B医疗费用总计229183元,C为其垫付医疗费120753.36元。2022921日,经BXX申请,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8民特2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XXB的监护人。该案审理过程中,XXXX区人民法院委托XX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B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B支出鉴定费若干。

本案诉讼中,依B申请,一审法院委托XX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B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该研究所于20241119日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B重度智力缺损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其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后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以24个月为宜,具体请结合本案实际发生情况使用。为此支付鉴定费7700元。另查明,事发时,涉案现场只有BC两个人在安装灯箱,B使用的脚手架由C提供,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BC无制作安装灯箱资质。诉讼中,BC均不能提供A从何处承包的案涉工程,且经法庭释明,A拒绝提供其承包案涉工程的发包(转包)方。

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CAB赔偿医疗费229183元、护理费1501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300元,误工费58744.83元,残疾赔偿金124981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共计3156080元(诉讼中变更为2500748.64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C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B受雇于C从事灯箱安装活动,C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对此均无异议,BC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B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C作为雇主,对劳务现场具有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其在安装过程中未对使用的脚手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或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对提供劳务的B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导致B在工作中受伤,具有过错,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其次,A将自己承揽的灯箱安装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C,具有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审慎工作的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C承担40%赔偿责任,A承担20%赔偿责任为宜,其余损失B自行承担。B请求AC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C辩称系B自身疾病导致摔落受伤,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C已垫付医疗费应扣除。结合B诉求,经核算,B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229183元;2、误工费:因B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参照XX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3599/年,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24个月,计算为:53599/年×2=107198元;3、护理费:因B居住地在XX省境内,参照XX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9602/年,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24个月,计算为:59602/年×2=11920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B共住院173天,计算为:50/天×173=8650元;5、营养费:根据B的伤残情况,酌定按每日20元计算,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24个月,计算为:20/天×730=14600元;6、伤残赔偿金:参照XX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34.5/年,计算为:40234.5元×20年×83%=667892.7元;7、鉴定费:7700元。另外,B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支出的鉴定费非本案必要支出费用,故不予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35000元。以上1-7项合计1154427.7元,C实际应赔偿数额计算为:1154427.7元×40%+23000-120753.36=364017.72元。A应赔偿数额为:1154427.7元×20%+12000=104354.2元。A辩解不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B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4017.72元;二、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B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354.2元;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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