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安装费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安装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安装费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安装费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安装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安装费,A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G,经营场所XX市XX路XX号房产登记在G名下。A提供G与本案证人H之间的《购房合同》,欲证实2023年1月27日,双方签订了该购房合同,但主张H在交付部分定金后,因存在违约行为,案涉房屋未交付。B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K,案涉门的加工、安装等事宜由K之夫,也就是本案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L负责。L与H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月10日下午,L向H发送一张与本案门有关的图片,并且说明这门是一万来块钱,如果想要他挣点就得一万六千块钱;2023年6月17日,H在微信中称其只是介绍安装的活,B不应当押他5000元房租不付,后B将欠付的房租5000元给付H。L与G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月11日,L向G发送了数张门的图片,G要求L发送效果图,此后双方又多次沟通。同年2月12日,L在微信中称“他让我给你做那个门,还是两米……”同年3月,G多次就安装事宜与L沟通。同年7月,L向G索要过加工安装费;10月4日,又具体说明:“门两套,共是17000元整看到回复一下”,未显示G回复。A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2023年3月11日上午,G称:“这个门我本来想跟你写个东西了,安好了之后跟那个人结账,别过来跟我结账。”L表示:“我知道了,明白了。”L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抗辩系开玩笑。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H出庭作证,称“是A说门窗坏了不能使用了,我就把B介绍给了A,当时B和我说18000多元,后我与B商量说A没钱,少要点,就是17000元”,并否认案涉《购房合同》系其签署。H还曾举报G诈骗。2024年1月20日,因无人支付加工安装费,L到现场欲拆除案涉门,G报警,现案涉两个门由A实际使用。诉讼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B、A对案涉门的价值按照14000元计算无异议。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支付B铝合金门加工安装费170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安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本案中,从B、A提交的证据看,B分别与H和G联系,按照二人的要求,加工定作安装了案涉的两个门。在2023年3月安装时,G告知B“安好了之后跟那个人结账,别过来跟我结账。”此后,H也表明其只是介绍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因G和H之间存在案涉房屋的买卖纠纷,导致本案定作人不明,付款义务人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B的加工、安装费未得到清偿,其对案涉的门享有不交付的权利,因A的经营者G不同意B取回案涉的两个门,且案涉的房产仍然在G名下,用于A经营使用,故A应支付相应价款。A主张B的加工安装费已经得到清偿,系虚假诉讼,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加工合同纠纷支付加工安装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判决: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加工、安装费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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