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动争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劳动争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劳动争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2020年9月与某C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B从事电工一职,2021年5月31日,A因个人原因向某C提交辞职申请书。2021年3月23日,D与B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2021年6月1日,D与A签订劳动合同,A被派遣至B从事电工一职。2023年5月31日,A与E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合同约定A工资执行日新制包干管理,月工作26天即为全勤,全勤工资=基本工资+其他+转入性费用=6500元,基本工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法定工资包括加班费、年假、取暖、降温和各项津贴,其他费用包括五险一金企业承担部分。若A对本人应得报酬存有异议的,应在领取工资款后30日内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工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计算项目和应得利益的全部认可。同日,A签署了《声明与承诺书》《特别告知书》《投诉期间相关事项协议书》。2023年6月11日,B与山东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协议明确山东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委托本案E具体履行协议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E依据上述协议将A派遣至B从事电工一职。用工期间,B主张因A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并与同事发生打架斗殴等行为冲突于202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解聘A的处理决定》,3月31日作出《关于暂不追究A的处理决定》,4月2日向E作出《关于解除A用工关系的通知函》。后,A与本案四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其作为A以本案四被告作为被A向邹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A劳动关系期间、要求被A支付其2024年2月-4月工资、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缴公积金、社会保险费。邹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A/被A主体不适格/不明确为由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邹劳人仲案字﹝2024﹞第6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A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A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显示某C为其缴纳2020年9月-2021年5月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D为其缴纳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E为其缴纳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某C提交的医疗保险参保明细显示其为A缴纳了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的医疗、生育保险。D为A发放的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263.16元[(5812.18元+6288.20元+6288.20元+6280.92元+7202.42元+5946.27元+6523.42元+6505.46元+3552.02元+5777.96元+7262.96元+7717.96元)÷12个月]。E为A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为6428.53元[(4563.07元+6758.68元+8795.68元+4301.79元+6262.73元+6262.74元+7911.74元+6505.23元+6366.61元+6557.03元)÷10个月]。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7月起至2024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2月份应发但未发放的奖金及春节期间的工资未发,共计3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补缴原告2020年7月-2024年4月的公积金、2024年2月-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至2024年的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9655.17元;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0元;6.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A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结合在案提交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资流水发放情况、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及庭审原被告方陈述,一审法院确认A与某C自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A与D自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A与E自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对于A主张其与E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合同对于派遣期限为一年的约定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该份合同经A与E签字盖章,其他部分不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应视为有效合同。对于某桥济南分公司主张的双方劳动关系因A违反用工单位制度而在2024年3月份解除,但并未就此抗辩提供有效证据,其亦未向A有效表达解除劳动关系意思,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应存续。关于A主张的2024年2月份应发但未发放的奖金及春节期间的工资,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这笔款项确属存在,且B主张A2024年2月、3月工资已于2024年4月16日、4月17日发放,A未持异议,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A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该项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A主张的2023年至2024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A与E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年假等各项津贴随工资发放作了明确约定,且A未提交其工作期间对工资就此事项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不支持A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4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D未向一审法院证实其与A建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A年休假情况,故一审法院支持A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A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显示,A2023年可休10天年休假,截止2023年5月30日应休4天(149天÷365天×10天),其2023年与D建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6263.16元,故D应向A支付未休2023年1月至5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303.69元(6263.16元÷21.75天×4天×200%)。关于A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B作为用工单位作出《关于解聘A的处理决定》,只是将A退回其用人单位E,而E并未违法与A解除劳动合同。现A与E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E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A与E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一年,A在此阶段正常出勤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428.53元,故E应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为6428.53元。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A与被告C自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A与被告D自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三、原告A与被告D自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四、被告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2023年1月-5月未休年休假工资2303.69元;五、被告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经济补偿金6428.53元;六、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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