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支付装饰款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支付装饰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支付装饰款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支付装饰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支付装饰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支付装饰款,2023年2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购买的XX区**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原被告约定装修总价款为116000元,后经双方商议增项2522.6元,被告共支付装修款108000元,原告施工完毕且交付被告使用。现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装修款9800元,该款项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支付装饰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家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支付大部分款项,双方已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针对原告B的本诉诉讼请求:原告对欠付工程款项主张980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尊重,其该项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以9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针对被告A的反诉诉讼请求:1.关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条件,故只能以法定解除条件来衡量双方是否需要解除合同。从本案庭审陈述及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达不到法定解除的条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违约金,反诉原告(被告)A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反诉被告(原告)B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延期时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认定。3.关于工程维修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再者被告提交的装修合同中约定: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十年,隐蔽工程终身质保(非人为损坏)。综上反诉被告(原告)对于案涉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如反诉被告(原告)不予履行保修义务,反诉原告(被告)对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支付装饰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装修款9800元及利息(以9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案涉工程履行保修义务;三、驳回反诉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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