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导读:济南欠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证据,济南欠款纠纷律师参加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以下是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7月30日,A(甲方、出借方)与C(乙方、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因XX校区装修需要,向甲方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7%,借款利息为月付,于每月1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2334元,于合同到期之日2021年11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当月利息及借款本金共计402334元。同日,C出具借款收到条,确认收到40万元借款。2021年7月29日,A向C账户转款10万元,7月31日转款10万元,8月4日转款10万元,8月6日转款10万元,上述共计40万元。 C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15日期间向A转款51348元。每月支付2334元共计22个月的利息。 另查明,济南中院(2024)鲁01民终XX号民事判决及一审法院(2024)鲁01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载明:C收款关联账户是B的个人账户,也即凡是XX教育通过该收款账户所收取的培训费用最终皆进入B的个人账户,故本院认定C与B人格混同。 A主张,A与C股东B为朋友关系,公司向A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C借款后每月偿还2334元,共偿还22个月,截止至2023年8月15日,我方主张利息日期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扣除C已支付的51348元)。B承担连带责任,因为B是C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次借款也是A和B对接的,借款收到条明确注明联系人为B,B也是C的财务负责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所以C和B人格混同,对C的债务,B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收到条、账户明细、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理由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A与C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收到条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A与C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A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A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C,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A主张C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确认B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培训款,构成与公司人格混同。本案所涉及借款,双方在**区装修,A出借款项亦汇入C公司账户。A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借款为B个人使用,B存在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对于A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欠款纠纷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A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上述利息总额扣除C已支付的51348元);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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