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水泥款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水泥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运输合同纠纷赔偿水泥款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运输合同纠纷赔偿水泥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水泥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水泥款,A与C于2023年8月1日签订《水泥供需合同》,合同约定A向XX某某有限公司购买1000吨青松水泥,单价每吨为480元,总价为480,000元,交货方式约定需方(A)自提。2023年10月,A因位于XX县某某工程施工需要,向XX某某有限公司采购67吨水泥,2023年10月8日A负责购买建材的负责人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本案证人许某某,许某某向程某某发送×××号车的司机袁某某和×××号车的司机高某某两个司机的车牌号、吨位、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及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并于当日向两个司机收取一人200元,共400元介绍费。2023年10月12日×××号车的司机袁某某装载33吨水泥,×××号车的司机高某某装载34吨水泥到工程所在地约50公里处时偶遇降雪,无法行驶,这期间两个司机跟A负责购买建材的负责人程某某联系告知偶遇降雪被困,要求增加运输费,且告知程某某需要安排小型铲车通路,但两个司机与程某某协商不成,程某某也未能安排小型铲车通路。两个司机被困三天以后,从XX县租一个场地,交付一个星期的租金,把水泥卸在租的该场地并通知程某某支付场地一个星期以后的租金后自行取货。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水泥款,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A向XX某某有限公司采购的水泥,在XX某建材有限公司装的货物,对于运输事项是由A负责购买建材的负责人程某某跟本案证人许某某联系沟通找司机的,证人许某某将两个司机的信息提供给A负责购买建材的负责人程某某,并向两个司机收取了400元介绍费,并未收取运费。A并未与B签订运输合同或者与A负责人、工作人员口头协商。且在电子榜单中提货单位是XX某某有限公司,并不是A,A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关系。A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日期2023年10月31日,而本案案涉时间发生在2023年10月8日,时间不符,金额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A称王某某系B实际负责人,本案证人许某某是A实际负责人王某某的妻子,许某某的行为代表B,属于职务行为,A与B之间存在运输关系,B应承担责任。但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系B实际负责人,或者许某某系B员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B是运输合同相对方,故对A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运输合同纠纷赔偿水泥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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