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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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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支付种植收益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支付种植收益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合同纠纷支付种植收益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合同纠纷支付种植收益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合同纠纷支付种植收益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支付种植收益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支付种植收益,2021316日,CXX县某某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得4块土地,合计种植面积14697亩,4块地的成交价总金额为9,803,760元。2021324日,ABC签订了《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1.三方就XX地区XX县某地的4块耕地进行高粱种植合作,约定C协助AXX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签署土地租赁合同,使A获得项目土地的生产经营权,具体以A与丁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2.AB拟在项目土地上就高粱种植进行合作,由A委托B种植并分享高粱销售利润,具体为:A享销售利润40%B享销售利润60%。同时,合作项目种植成本双方各承担50%3.B向丁公司支付4,901,880元,系A支付的租金,该款项将在后继AB双方签订正式委托种植合同项下的BA付款时予以抵扣。4.《合作意向书》约定的合作各方均不可撤销,C协助A获得涉案土地经营权,是以A委托B种植为前提,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赔偿其他方的损失。同日,A与丁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5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丁公司将其位于XX县某地的耕地14697亩发包给A,地块位置:右干管1-11-31-5-11-5-22-10-12-10-22-23-63-8-13-8-23-8-3,二号洼地1-71-81-91-101-11,土地租赁期自2021324日至20211020日止,租金合计总额为人民币9,803,760元。《合作意向书》中所涉的地块即为上述《土地租赁合同》的地块。《合作意向书》签订后,BA就案涉土地共同进行了种植。双方未按《合作意向书》约定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土地种植过程中,双方就合作项目成本事项签订了28份《合作项目采购(付款)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了机耕费、帐篷费、降解地膜费、肥料费、滴灌带、水带、地膜、定制授权费(天气预测费)、切葵花杆费、催熟剂、水电费、植保飞防作业费、人工安置、汽车燃油等费用及各自承担50%的成本及具体金额。加上土地租赁费、种子采购费经双方确认的作物收割前的成本投入为21,553,348.89元,其中B已支付成本10,743,578.39元,A已支付成本10,809,770.5元,AB多支付的费用是气象预测费64,000元,降解地膜款2,592.09元,且多收取了帐篷退款400元。该64,000元的气象预测费系A2023612日转入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降解地膜款2,592.09A2021927日支付给北屯市某某农贸有限公司。2021年案涉土地高粱成熟后,双方约定各自与收割方签订协议,再按比例享有货权,各自运输出售。同时,A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沟通中表示玉米也是按照比例享有货权。自此,双方再未签订《合作项目采购(付款)确认书》。20211018日左右,AB分别和丙公司签订了《XX某地高粱收割、转运、烘干、仓储协议》《高粱委托收割及加工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分别为AB收割13787亩的50%7348.5亩的高粱,丙负责收割、转运、烘干、仓储。丙收割后分别向AB出具了2661.39吨高粱的仓储入库仓单。之后双方对各自入库的高粱分别进行售卖,收入进入各自公司账户,收割、运输、烘干、出售等都是双方各自对外签订合同,各自支付及收取费用。《合作意向书》中所涉土地,除种植了13787亩高粱外,剩余土地种植了玉米,该玉米由桑某收割,桑某收割过磅时,曾让AB的员工到过现场,但都未全程参与。收割后桑某将玉米卖到烘干厂,所得的玉米款桑某称抵偿了其管理案涉土地的管理费、人工费。因AB未全程参与收割过磅,对桑某所述的玉米重量均无法确认。无证据证明桑某卖玉米经抵偿劳务费经过B同意。双方举证证实案涉地块从土地租赁到最后的售出总成本为26,303,603.19元,其中A支付13,844,447.45元,B支付12,459,155.74元。A出售高粱收入6,287,347.5元,加上丙公司赔偿的A丢失高粱赔偿款及相应违约金3,206,528元,2661.39吨高粱合计价款为9,432,211.5元。B将种植的高粱销售给张某,约定单价为2,900元每吨,售出2398.48吨,加上丙公司赔偿B丢失的262.91吨高粱赔偿款,2661.39吨高粱合计价款为7,718,031元。高粱的合计收入为17,211,906.5元。即使加上玉米款收入,双方合作种植案涉地块最终投入大于收入,未产生利润。争议焦点为:A的诉请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意向书内容明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虽然双方未按照《合作意向书》约定签订委托种植合同,但不影响双方合作关系的认定及合同内容的履行,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约定对成本各承担50%,利润46分成,因双方合作的高粱种植严重亏损,并未产生利润,本案不涉及利润分配。收割高粱时双方对高粱平均进行了分配,并对收割、运输、烘干、出售等分别签订合同、负担成本、收取高粱款,且对产生的纠纷各自诉讼,以上事实可以证实双方在准备收割高粱时,就已经对种植的产出量进行了平均分配,对双方从收割到售出的费用投入以及收入不应二次分配。A多支付的费用气象预测费64,000元、降解地膜款2,592.09元及多收取的帐篷退款400元,属于种植成本,应由双方平均负担,故对A要求B给付A多支付的成本费33,096.0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因案涉土地上种植的玉米已由案外人桑某收割、买卖及取得玉米款,双方均未取得玉米款,A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玉米款的具体产量、金额,玉米款涉及案外人桑某,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A要求B支付自202471日起至多支付的成本费付清为止以33,096.04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双方对成本及利润的分配有具体的约定,对A要求B给付合理利润的诉请,不符合《合作意向书》的约定,该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保险费并没有约定,对A诉请B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合作意向书》中未约定C承担种植成本,也未约定C分享利润,A亦未举证证明C应向A承担给付成本及其他费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对A要求C向其支付成本等其他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A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额外支出的成本费用33,096.04元;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202471日起至多支付的成本费付清为止以33,096.04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47.35元,由A负担57,956.4元,B负担29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A负担4,975元,B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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