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2020年11月30日,案外人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C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C对XX城城中村改造(B-4地块)XXXX工程进行施工。 2021年5月14日,C作为发包方(甲方)、B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C将XX城城中村改造(B-4地块)XXXX项目5#、7#、8#、9#、10#、12#楼、商铺、地下车库的主体、砌体及装修装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B。后D组织其他农民工为涉案工程的5#、7#楼提供木工作业,D为班组长,施工期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该部分工程完工后,B出具《(匠天)项目施工班组结算单》,载明:“施工项目:5#、7#楼木工,班组长:D,施工内容为:1.地下室工程量10160.87㎡单价55总价558847.85;2.5#楼首层工程量1773.45㎡单价50总价88672.5;3.7#楼首层工程量1297.51㎡单价50总价64875.5;4.5#地上面积(2-34层)工程量78214.19㎡单价33总价2581068.27;5.7#地上面积(2-34层)工程量56497.8㎡单价33总价1864427.4;6.5#、7#机房层工程量2115.24㎡单价50总价105762;7.5#楼基础工程量553.36㎡单价55总价30434.8;8.7#楼基础工程量47.4㎡单价55总价2607;合同内结算总额:5296695.32元,零工总价:22486元,结算总额:5319181.32元,扣款结算总额75000元,最终结算余额实付款2580181.32元。”其中班组长意见为:“同意以上结算,其它所有单据及工单全部作废。”D签字确认。另外,B的现场负责人蒋友伦在“现场项目经理意见”处签字确认并注明:“同意结算。”落款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 A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23年11月由B出具的XX城城中村改造(B-4)地块XXXX木工D班组工人工资表,该工资表显示人员共计36人,其中A应发工资为163860元。B在工资表落款处盖章确认。A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24年1月16日由B出具的《B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2023年5—11月》显示人员共计34人,且相应的人员均在签名处签字捺印,其中并不包含A。A称因B没有足额的款项给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故B按照能够给付的数额重新拟定了2024年1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系用于发放工资;而B称之前工资表有误,在其与C最终核对后才形成了2024年1月的工资表。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经查,涉案工程于2023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9月9日,C与B完成结算,C应给付B工程款为54662980.91元。截至目前,C已给付B工程款共计51247468.67元,尚欠3415512.24元未给付,其中包含质保金1674376.79元,现质保期尚未到期。B曾被案外人起诉,现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共计3662401.08元。 B与D曾于2021年4月1日签署《劳务班组经济责任书》,约定工程量计算方式按现场实际完成的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主楼地下室48元/㎡、车库45元/㎡、主楼地上部分木模、铝膜均价33元/㎡、机房层、女儿墙38元/㎡。第十一条还约定合同中价格自负盈亏。另外,对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宜亦进行了约定。蒋友伦在落款处签字。 2021年10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1、地下室模板原单价为:主楼48元/㎡,车库45元/㎡,均调整为55元/㎡。2、地上非标层木模原单价33元/㎡,调整为50元/㎡。3、铝膜部分按照原合同单价33元/㎡执行。4、机房层木模部分按照50元/㎡执行。”蒋友伦在落款处签字。 另查,2023年12月25日,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内容为:“C: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XXXX项目B班组工人工资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文书之日5工作日内支付G、D等班组工人工资8175888.76元,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2024年5月17日,B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XX区劳动监察大队:我公司在2021年承接的XX城城中村改造(B-4地块)XXXX项目劳务分包已于2023年施工完成并交房。目前大部分分包班组工人工资已支付至93%左右,部分班组工人工资已支付至100%,个别班组因合同争议未办理结算手续,导致部分工人工资未能按时足额支付。2023年底部分班组到贵单位投诉欠薪事宜……事后经我公司严格审查后发现各班组提供的工资表存在如下问题:……4、D班组(木工班组)存在调价争议,和本项目同工种结算单价合计争议差额152920.61元,我公司不认可调价及差额金额……”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B、C支付A劳务工资款163860元;2.判决B、C支付A工资利息11131元,并自2024年11月3日起继续按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3.判决B、C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B与D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转包关系;二、A是否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农民工身份。一、D称其与B之间系劳务关系,其既是班组的负责人亦是农民工;B称其与D之间系转包关系。一审法院对此分析认为,首先,从B与D签订的《劳务班组经济责任书》来看,双方明确约定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给付工程款,合同中的价格自负盈亏,且对于劳务人员的约定亦是按项目部工程实际需要配足劳动力。双方并未对提供劳务等事宜进行约定;其次,结合《项目施工班组结算单》,也可以看出B与D班组结算方式系按照实际工程量的面积进行结算,并非按照农民工的工日或工时结算。另外,结合D在关联案件中的陈述,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组织人员干活、发放人员工资、对施工进度进行管理、监管,而B以及C亦表示D并未在涉案项目工程的考勤系统中。由此可以看出D在涉案项目中实际上是农民工的管理者。综上,D与B之间应系转包关系而并非劳务关系。A系由D招聘到案涉项目工作,与B并无直接劳务合同关系,其要求B向其支付劳务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于农村居民,实践中通常按照户口类型为农业或非农业作为判断是否为农村居民的依据,但四川省现已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而A的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路××号附5号,该地址位于市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A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农民工身份,故A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C承担先行给付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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