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诉讼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诉讼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诉讼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诉讼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诉讼,某某公司、C、D均系企业法人,B在某某公司处工作,工资银行转账支付,转账主体包括C、D,未缴纳社会保险。某某公司先后与C、D签订劳务外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同期限分别为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B工作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22日B向某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签收。某某公司确认E、F均为其员工,B的直属领导为E,F已经离职,离职前为人事专员。 另查,2023年11月24日,B作为申请人,以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2019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9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22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8738.62元;3.支付2019年5月23日至2023年11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963.75元;4.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计件工资3760元;5.支付2019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23日恶意扣款15000元;6.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950元;7.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2024年5月28日,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XX劳人仲裁字(2023)第0501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B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诉讼,B、某某公司、C、D争议焦点是:1.B的用人单位主体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某某公司、C、D应否支付B计件工资差额及扣款工资;3.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方式,用人单位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金额;4.某某公司、C、D应否支付B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5.用人单位应否支付B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冬季采暖补贴。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至本案,某某公司主张B于2020年6月至7月左右开始在其公司工作,某某公司与C、D均否认与B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加盖有某某公司出库专用章的2023年8月工资条记载B入职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与其提交的2019年中秋合影留念相印证,故一审法院认定B与某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建立劳动关系。对于C与B于2022年3月1日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C与B均否认具有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某某公司确认B仍在其公司工作。一审法院认为,C除向B支付工资外,缺乏相关证据证实对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而根据B提交的工作群记录截图显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B的工作、培训、休假、考勤、工资核算均由某某公司安排、管理。同时,某某公司与C、D签订的劳务外包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亦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并非劳务派遣关系。因此,某某公司与B于2022年3月1日后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某某公司确认××镇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1月23日解除。故,一审法院认定B与某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2,计件工资差额部分,B主张每月保底工资6000元,2023年10月计件工资实发2240元,存在差额3760元。某某公司抗辩B不存在保底工资6000元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B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保底工资6000元,且其此前多个月份工资亦出现过低于6000元的情况,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工资扣款部分,B主张每月工资存在扣发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情况,不体现在相关工资单上,需要去找办公室领导核实才知道被扣款,扣款的理由大概包括生产品质、工服、卫生等,主张数额为估算。某某公司否认扣款事实。一审法院认为,B负有初步举证扣款事实的义务,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确认扣款月份及数额,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本案,B于2023年11月22日向某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某公司确认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某公司作为B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B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应支付B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经核算,扣除整月请假月份,B解除前八个月应发平均工资为6299.2元,B工作4年6个月,计算5个月工资,故某某公司应支付B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1496元。 关于争议焦点4,年假工资方面,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B主张每年应休年假10天,但未举证其入职时已累计工作情况,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B于2020年5月16日连续工作满一年开始享受带薪年假,每年5天,经核算2020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22日应休年假共计17天,某某公司未提交已休年假或发放年假工资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支持B2020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带薪年假工资8917.6元。对于某某公司在庭后提交核实材料中提出的时效抗辩,因其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抗辩,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5,防暑降温费部分,某某公司抗辩已足额支付,并提交了工资表,一审法院对其工资表中的组成部分在证据认证阶段已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某某公司应支付B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950元。冬季取暖补贴部分,B作为在职员工,某某公司应支付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冬季采暖补贴335元。 对于B主张C、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诉讼,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原告B与被告A于2019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B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1496元;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B2020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带薪年假工资8917.6元;四、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B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950元;五、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B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冬季采暖补贴335元;六、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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