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合同纠纷诉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动合同纠纷诉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劳动合同纠纷诉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劳动合同纠纷诉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合同纠纷诉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合同纠纷诉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A注册成立于2015年11月3日,股东为D(持股99%)、E(持股1%)。C注册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股东E(持股60%)、F(持股40%)。D与E系父子关系,D与G系姐弟关系。C为G缴纳社保。B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发放工资的情况为:2021年9月24日G转账工资2000元、2021年10月14日G转账工资2000元、2021年10月29日G转账宁夏项目1000元、2021年11月6日G转账工资2000元、2021年11月10日G转账工资5000元、2021年11月18日G转账宁夏项目2000元、2021年12月9日G转账宁夏项目2000元、2021年12月17日G转账工资5000元、2021年12月29日G转账宁夏项目2000元、2022年1月28日G转账工资8000元、2022年1月30日G转账工资5000元、2022年3月18日G转账宁夏项目2000元、2022年3月28日G转账宁夏项目生活费2000元、2022年3月31日G转账宁夏项目2000元、2022年4月23日G转账工资2000元、2022年5月9日G转账工资5000元、2022年5月20日G转账工资1000元、2022年6月30日,G转账去宁夏3000元、2022年7月1日G转账工资10000元、2022年7月14日G转账宁夏费用1000元、2022年8月16日转账500元、2022年8月24日G转账费用600元、2022年8月25日G转账费用1000元、2022年8月27日G转账报销570元、2022年9月1日G转账费用1000元、2022年9月2日G转账工资5000元、2022年9月5日G转账费用1000元、2022年9月7日G转账费用1000元、2022年9月25日G转账费用1000元、2022年10月10日G转账去辽宁30**元、2022年10月14日转账辽宁项目3000元、2022年10月16日转账阜新项目3,900元、2022年10月22日转账辽宁项目购车押金9000元、2022年10月23日转账阜新项目3000元、2022年10月27日转账板车加油3000元、2022年10月30日转账阜新费用1000元、2022年11月1日转账彰武项目5000元、2022年11月6日转账彰武项目13000元、2022年11月13日转账阜新项目8000元、2022年12月10日转账费用2000元、2023年1月4日转账阜新项目修理费3900元、2023年1月5日转账工资2000元、2023年1月19日转账工资10000元、2023年1月21日转账工资3000元、2023年2月5日转账XX项目5000元、2023年2月6日转账工资2000元、2023年2月10日转账XX项目5000元、2023年2月16日转账XX项目1000元、2023年2月19日转账XX项目3000元、2023年2月20日转账XX项目2860元、2023年2月26日转账工资3000元、2023年3月26日转账工资2000元、2023年4月13日转账工资5000元、2023年4月21日转账工资10000元、2023年4月30日转账1000元。以上备注工资部分共计89000元。 B提交与D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22年10月,D多次就工作任务等问题与B进行沟通,亦显示D就E已与B沟通过的事宜与B进行确认并执行。D“你也跟我爸爸念叨念叨26号你们走”“你那有个修理费”“明天想着出去买点鱼”“我爸爸说司机老盛赔2000块钱是嘛”“我爸爸说录视频给你发过去是吗”。B亦曾经微信发送差旅费清单、项目支付明细、图纸等。2023年2月25日,B向D发送微信称:说说工资给不了了,但是我得养家,我不是逼老姨夫和兄弟你,我实在是没办法。D回复:我要是有钱,我垫都行,我再在垫钱都没有了,林哥别管了,我明天找我爸爸,你身边有外人,咱们的事就别让他们听见了,咱都是自己人,都那么多年了。2023年2月26日,D称:林哥,安排的先给你打三千,公司现在也是太难了。2023年9月27日、10月6日,D向B发送微信要求B撤销仲裁案件并与B沟通未果。 B(乙方)与C(甲方)曾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转岗后基本工资3200元、全勤奖500元、社会保险费500元;乙方从事后勤及相关联工作,工作地点不固定;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B主张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并未载明甲方公司名称。在庭审过程中,A陈述雇佣B期间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后又陈述系借调B,借调期间的工资虽仍然由G转账,但实际该期间的款项系由A负担。C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显示自2022年4月为B进行纳税申报。 A、C未提交工资台账、会计原始凭证证实发放工资情况。 2023年7月28日,B等21人向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支付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的工资57000元、确认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2月7日,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XX劳人仲裁字(2024)第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A支付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的工资57000元、确认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审理中,B主张在A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A不支付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的工资57000元;2.请求判令B自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与XX建能不存在劳动关系;3.诉讼费由B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合同纠纷诉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当事人对其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C仅认可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与B存在劳动关系,A仅认可自2022年底借调B,同时双方认可均由G账户实际发放B工资。而C/A对于自2021年9月开始即由G向B转账的情形,未作出相应解释。C虽提交了与B的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员工花名册、会计凭证佐证B入职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又由于A陈述B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与上述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相符,故上述劳动合同无法证实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C/A亦均未提交工资台账、原始会计凭证佐证B工资发放情况。从B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在工作过程中接受E、D的工作安排和管理,B所提供的劳动亦未明确区分属于C或A,又考虑E、D、G系近亲属关系,因此A、C在B用工的过程中存在管理人员混同或者交叉用工的情形。在该种情况下,B有权择一主张权利。B明确其与A存在劳动关系并向A主张权利,并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关于A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评析如下:1.双方是否自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与A存在劳动关系。如上所述,G自2021年9月开始向B发放工资,A/C均未提交职工名册,未提交工资台账佐证,故B主张自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与A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对于A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A是否应支付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的工资57000元。由于A/C均未提交工资台账佐证B的工资情况,故对于某海主张月工资8000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自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工资总计应为172000元,A/C备注为工资的部分共计已经发放89000元,B主张差额部分为57000元未超出上述标准,故A还应当发放工资差额57000元。A主张不支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如按照C所述每月工资4200元,则基本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与D在微信中的回复亦不相符。B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合同纠纷诉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B工资57000元;二、A与B自2021年7月24日至2023年5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A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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