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返还超付的工程款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纠纷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纠纷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纠纷返还超付的工程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015年5月29日,C(发包方、甲方)与B(承包方、乙方)签订《XX某某彩板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XX某某彩板房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单价900元/㎡,乙方委派A作为乙方代表等。2017年2月21日,B(甲方)与A(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认可与C签订的8#9#10#彩钢房合同由乙方施工,乙方承担税金及管理费(双方对XX区法院(2016)新0104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可),甲方同意C将剩余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乙方,甲方与C签订的施工协议已履行完毕,由乙方与C进行结算等。2019年11月18日,C(甲方)与A(乙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约定工程结算总价款为4,596,323.39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542,880.52元,还欠乙方53,442.87元等。2017年2月6日,案外人卞某某起诉A、时某某、B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16)新0104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其中认定“审理中,A与B审理中均表明该工程总造价为459万元,发包人C仅支付170万元。另,经法院核实,C向B预付工程款1,848,683元”。2021年3月15日,A起诉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20)新0104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其中认定“2015年11月5日,C支付B工程款20万元,11月13日支付50万元,2016年2月1日支付50万元,2月5日支付50万元,合计170万元”“A在本案中明确仅主张C向B支付的170万元工程款中未支付A的部分,经法院查实,B向A支付工程款1,782,633元”等。本案审理过程中,B向一审法院提交A于2016年4月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B330,000元现金,款到扣除”,用以证明除(2020)新0104民初4745民事判决中认定的B已向A支付工程款1,782,633元外,还向A支付工程款330,000元,该份《借条》未在前案中提交。另,C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明细分类账、付款凭证、收据等显示,截止2017年2月21日前,其已向B支付工程款1,848,683元。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返还超付的工程款,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返还B超付的工程款82,633元;2.判令A向B支付利息25,426.06元(以82,633元为基数,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A清偿之日止);3.判令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A返还B超付工程款412,633元;2.判令A向B支付利息126,966.61元(以412,633元为基数,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A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关于C向B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根据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经法院核实,C向B预付工程款1,848,683元”,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C提交的明细分类账、付款凭证、收据等证据,均可以证实C已向B支付工程款为1,848,683元,对于B不予认可的2015年12月21日收据金额73,000元以及2015年12月24日收据金额75,683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两份收据中均加盖B印章,故B称其未收取上述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B主张按照(2020)新0104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数额进行确认,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关于B已向A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根据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经法院查实,B向A支付工程款1,782,633元”,除上述已查明款项外,B在本案中提交2016年4月6日由A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今借B330,000元现金,款到扣除”,该笔款项在(2020)新0104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中因B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份《借条》故一审法院未予处理,根据上述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B、A之间确实存在由A出具借条方式预支工程款的交易习惯,故对于B提交的该份借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B已向A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应为2,112,633元(1,782,633元+330,000元)。综上所述,C向B支付工程款1,848,683元,B向A支付工程款2,112,633元,B多支付工程款263,950元,A应予退还,对于B多主张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B主张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A向B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的主要证据为A于2016年4月6日出具的《借条》,在一审法院审理(2020)新0104民初4745号案件过程中B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述《借条》,且截至本案第二次庭审中,B才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份《借条》,B存在自行扩大损失的情形,故对于B主张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B工程款263,950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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