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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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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施工款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施工款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施工款,2020428日,CA签订《C一期装置2020技改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陆友技改合同),约定A承包C有关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伊吾县,并约定BA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同时约定所附《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作为A的委托代理人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上签字。2020814日,BC岳某等人签署会议纪要,确定截至2020813A仍未完成的工作不再进行施工,清场退出。202141日,BC签署有关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定:1.因新增一套甲硫醚转换装置未完全履约,A支付30,000元违约金。2.因办理剩余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手续,相关费用由A承担,C从工程款中扣除30,000元注册登记相关费用及监督检验费用(最终费用以第三方现场探伤片子数量×46元/张为准)。3.因有关人员酗酒、打架、违反边境管理条例、聚众堵门闹事等给C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A承担50,000元违约金,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会议纪要上有B署名,并加盖有A广汇硫化工技改项目项目经理部”印章。202195日,BC签订《以车抵债协议书》一份,并盖有AC公章,同意C将两辆丰田普拉多汽车(车牌号分别为×××、×××)按760,000元的价格抵扣施工款,有关车辆分别已交付BD2021114日,BC签订《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并盖有AC公章,审定总造价为3,944,773.73元。2021117日,伊吾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B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载明:B2021913日反映在C有关技改项目中已支付2,070,000元工程款,还有2,02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问题,经调查属实。该日,由管委会信访分管领导组织伊吾县信访局、BC相关负责人D、马某甲等人召开协调会,经协调达成一致,在A提供等额专用发票后,分三个月支付全部工程尾款:20211125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12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131日前支付剩余尾款。20211223日,CA发送工作联系函一份,载明:根据双方2021114日结算,工程总造价为3,944,773.73元。根据202141日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扣减注册登记相关费用30,000元及监督检验费用40,020元(870张探伤片×46元/张)(该会议纪要另确定扣减甲硫醚转换装置违约金30,000元、有关人员聚众闹事违约金50,000元),因贵公司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我公司已向贵公司送达考核单据10份(1.202064日通知因未按要求将单线图及时送交违反《施工进度管理制度》第5.5条扣1,000元;2.2020618日通知因发现一人在检修过程中脚踏在液压车上滑行违反《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6.4.1条扣5,000元;3.2020620日通知因无用氧气瓶屡次通知未收回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6.1.10条扣200元;4.2020625日通知因未办理断路许可证破除亚砜南侧道路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6.4.1条扣3,000元;5.202072日通知因氩气瓶未做防倾倒措施、气瓶未回收、阀门未关闭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6.1.10条扣200元;6.202072日通知因未办理登高票证擅自登高作业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6.4.1条扣2,000元;7.2020718日通知因法兰螺栓口错位导致垫片损坏、造成塔节迟迟未回装项目进度滞后按《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第7.7条扣1,000元;8.2020717日通知因11台机泵操作柱安装调试滞后按《施工进度管理制度》第5.2条扣1,000元,因配管及接线调试工作未按进度表执行按《施工进度管理制度》第5.3条扣2,000元,合计3,000元;9.2020718日通知因陈某甲在施工协调会中拍桌摔门中途离场按《工程例会管理制度》第3.2.3条扣50元;10.2020722日通知因使用吊带捆扎方式吊装气瓶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6.4.1条扣3,000元),违约金额合计18,450元(1,000元+5,000元+200元+3,000元+2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50元+3,000元)。截至20211215日,我公司已向贵公司支付3,660,000元(实际转账或给付承兑汇票合计2,820,000元,即2020817500,000元,20208181,100,000元,2021128200,000元,202142160,000元、422100,000元、527100,000元、62260,000元,20211118500,000元,2021121439,286.02元,20211215160,713.98元,另2021923日以车抵账760,000元),剩余尾款196,303.73元(3,944,773.73-30,000-40,020-30,000-50,000-18,450-3,580,000元),请你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我公司于2022131日前支付。B接到上述联系函后,于2022127日出具《关于同意陆友硫化工工程款支付函的意见函》,微信发送给A会计赵某甲,盖A印章后回复C,载明:同意C联系函意见支付剩余工程款196,303.73元,已将等额196,303.73元增值税发票邮寄贵公司财务,请尽快办理。2022129日,C将上述196,303.73元转账给付AA陆续收到C通过转账或承兑汇票给付的上述款项3,016,303.73元(2,820,000元+196,303.73元)后,按B2020815日、816日通过微信向A赵某甲提供的工人名单,通过张某甲账户(AC给付的部分承兑汇票通过有关公司兑现到张某甲账户),于2020818日、819日支付B有关工人工资合计1,433,370元;于20211227日支付吴某甲班组(邢某甲等7人)工资合计57,470元(B在吴某甲20211225日出具的有关字据上签字认可);给付D279,320元(77,780元+151,540元+20,000元+30,000元);给付B673,915元(118,280元+495,635元+60,000元);支付有关承兑汇票贴现费用10,145元(4,080元+1,700元+4,365元)(2021130日、422日、526日、1119B分别与赵某甲微信联系同意按A联系的贴现费率支付);并称支付有关银行手续费95元(75元+20元);按20211112B与赵某甲微信同意扣减税款81,500元,按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的2.5%提取管理费98,619.33元[(1,500,000元+500,000元+860,000元+800,000元+284,773元)×2.5%](2022126日赵某甲微信回复B“管理费从来没有说1.5的”)。2023510日,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就ABD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22)鲁09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2023831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9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以上判决查明的事实为:2020430日、2020514日,BD分别与A签订内容一致的《内部承包承诺书》,分别约定以上工程由BD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内部承包。2020514日,AD签订《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D为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工程出现一切事故均由D承担;D按照工程造价的97%进行内部承包。2020811日,AD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D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A履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该项目中涉及的工资发放承诺书、澄清等,均由D签字确认。嗣后,BDA的名义,将案涉工程中的电气仪表专业部分分包给丙公司,后因双方发生纠纷,丙公司向哈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BD均为被申请人,哈密仲裁委员会于202282日作出哈密仲裁委员会(2022)哈仲裁字第01号裁决书,裁决A支付丙公司电气仪表安装工程费699,530.53元,A承担仲裁费、鉴定费合计36,950元,以上款项共计736,480.53元。该仲裁委确定BD不承担给付电气仪表安装工程款的民事法律责任。裁决生效后,A未按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丙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928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向A送达执行通知书,A20221013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746,245.53元。上述判决认为,未有证据证实BDA的职工,以及A为其发放工资、购买保险、施工过程中主要由A投入成本等。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在财产、财务等方面各自独立,经济上单独核算,A按照合同的5%(此处应为笔误,按合同约定为3%)收取管理费,双方实质上是挂靠关系。哈密仲裁委员会裁决A承担款项共计736,480.53元,A应以此数额为限向挂靠者追偿。因A未及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支付746,245.53元,A多支出的部分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多出的部分不应由挂靠者承担。判决结果为:一、D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736,480.53元;二、D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利息(以736,480.53元为基数,自202210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26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15,532元,由DB负担15,221元,由A负担311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施工款,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2.案涉工程款数额应确定为多少;3.发包人C是否应承担给付责任;4.承包人A应承担的给付责任是多少;5BD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逐项评议如下:(一)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XX号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9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认定BDA实质上是挂靠关系,故对BD共同借用A资质挂靠施工案涉工程予以认定,B系实际施工人。(二)关于案涉工程款数额的确定。2021114B与发包人C签订《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审定总造价为3,944,773.73元。2021117BC经伊吾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访协调会协调,确定C已支付工程款2,070,000元,还有2,020,000元未支付(实际截至该日CA转账2,120,000元,另用两辆车抵账760,000元),并确定剩余款项分三个月支付。C20211223日向A发送工作联系函,主张根据2021114日与B审定的工程总造价3,944,773.73元进行结算,并主张扣减有关费用后剩余尾款为196,303.73元。B收到C上述联系函后出具《关于同意陆友硫化工工程款支付函的意见函》,微信发送给A赵某甲加盖A印章后回复C,同意C按联系函意见支付剩余工程款196,303.73元。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最终确定的案涉工程总造价为3,944,773.73元。(三)关于C是否应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B作为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C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并且C已按照三方最终确定的工程总造价扣减有关费用后向承包人A支付了全部施工款项3,944,773.73元[其中通过转账或承兑汇票合计支付3,016,303.73元(2,820,000元+196,303.73元),根据协议以车抵债支付760,000元(有关车辆已分别交付B及共同挂靠人D),根据协议扣减了有关注册登记费用、监督检验费用及施工违约金合计168,470元(30,000元+40,020元+98,450元)],B再要求C支付有关工程款,既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情形,故不予支持。(四)关于承包人A应向实际施工人B支付的款项。BD共同借用A资质挂靠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A实际收到发包人C的转账或承兑汇票款项合计3,016,303.73元,按B2020815日、816日微信提供的工人名单,通过张某甲账户于2020818日、819日支付B有关工人工资合计1,433,370元;按B在吴某甲20211225日出具的有关字据上签字认可的内容于20211227日支付吴某甲班组(邢某甲等7人)工资合计57,470元;向B的共同挂靠人D支付279,320元(77,780元+151,540元+20,000元+30,000元);给付B本人673,915元(118,280元+495,635元+60,000元);按B2021130日、422日、526日、1119日分别在微信上同意按A联系的费率支付有关承兑汇票贴现费用10,145元(4,080元+1,700元+4,365元)。关于税金承担问题,20211112BA赵某甲微信同意税款为81,500元,A主张按此扣减,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A主张按2.5%收取的管理费,因A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了办理收款转付、兑现承兑汇票及开具发票外,并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综合考虑2022126日赵某甲微信回复B“管理费从来没有说1.5的”磋商情况,酌定该项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即59,171.61元(3,944,773.73元×1.5%)计算。A主张扣减的有关银行手续费95元(75元+2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A辩称应扣减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9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款项,该判决尽管与本案有关联,但该判决款项包含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有关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与本案债务的种类并不完全相同,并且有关法院正在执行中,债务相互抵销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更为妥当,故在本案审理程序中不予扣减。综上,A应向B给付有关施工款项421,412.12元(3,016,303.73-1,433,370-57,470-279,320-673,915-10,145-81,500-59,171.61元)。关于B主张的利息,BA之间并未明确约定施工款项具体给付时间,酌定从A2022129日自C收到全部施工款的次日即2022130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B称不认识赵某甲及与赵某甲微信联系的并非本人,因上述微信系双方关于案涉工程有关协议签订及盖章、发票开具、C汇票兑现、工人工资支付等内容沟通协调的主要渠道,并且B通过该微信协调,本人账户实际收到了有关施工款项673,915元,实际收取了C的抵账车辆,其既坚持自己实际施工人身份,又否认通过上述微信协调案涉工程的基本事实,明显相互矛盾,故对B此项主张不予采信。(五)关于BD之间的债务关系。D称与B、陈某甲共同挂靠A施工案涉工程,但在本案中并未主张A支付有关款项,其与B或其他方面如有纠纷,可另行依法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施工款,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支付施工款421,412.12元及利息(利息以421,412.12元为基数,自2022130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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