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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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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姓名权纠纷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姓名权纠纷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姓名权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姓名权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姓名权纠纷,A原为B自然人股东,占有1.24%的股份。2005811日,B股权重组,A领取了股本、股息及置换金,并在发放表上签字。A针对本次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提交了:1.20051118日《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出让方“G”同意将其在B中占有的1.24%股权转让给受让方陈某。用以证明A对此并不知情,也没签过字,签字的行为已经侵犯了A的姓名权。2.20051118日《股东会决议》,同样用以证明A对股东会不清楚,盗用了A姓名,决议上面不是A签名。3.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2018620日作出的津天宏[2018]文书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G”签字不是A本人书写。

基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两份证据,A20171116日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对B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20051118B股东会决议无效;2.判决20051118日以A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恢复AB的股东资格。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天津市宝坻区工业总公司、张某、韩某、孟某、尹某、陈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91231日作出(2019)津0115民初XX号民事判决,认为虽然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A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但该争议并不影响A受领股金退股的事实。该手续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是对股权变动的事实进行的确认,起到的是工商登记的对外公示作用,即使在形式上存有瑕疵,但事实上A退出了B原有股份并已获得了对价,该资金来源于新的股本引入,股份重组实际上履行完毕,上述瑕疵不能认定构成对A原股权的侵害。A受领股金退出了在B原有股份,其又未向股份重组后的B出资或者认缴出资,A已不具有B股东资格,其也无权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遂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A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921日(2020)津01民终9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仍不服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01215日作出(2020)津民申1777号民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庭审中,双方围绕上述证据及民事判决阐述了己方意见,对《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G”不是本案原告A书写没有异议,A代理人称不是A本人签名就侵害了其姓名权,造成了A名誉上的损害后果和精神上的损害,要求BA恢复名誉,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该意见为A变更后最终诉讼请求。B称,A2017111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已得知两份决议中的字体不是自己所签,至今已三年有余,其未提起姓名权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另外,在B提供上述民事判决书的案件中,A诉状所述即为B伪造了其签字,与本案诉状一致,因此也证实了A知道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印证了超过诉讼时效问题。(2019)津0115民初XX号案件审理中,对伪造A签名的问题已经查明和确认,B不存在侵害姓名权的事实。该两份文件不是向社会公示的法律文件,不会给A带来任何不利后果,两份文件发生在先,A领款在后,是对两份文件的追认,导致的后果仅仅是股权转让,A也是明知的。本案实际为股权纠纷,B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属于一案再理,应驳回A的起诉。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侵害A姓名权违法。后变更要求BA恢复名誉,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姓名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的(2019)津0115民初X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G”签名不是本案原告A书写已经确认。A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结束后,以相同证据又提起姓名权纠纷,要求B赔礼道歉。根据双方诉辩及举证质证意见可知,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二是A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对本案性质B认为属于重复起诉,A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双方之间进行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对此已经作出了(2019)津0115民初XX号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诉讼中,A虽然提交了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相同的证据,但其诉讼请求及拟证目的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的行为,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及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使用了G”姓名,虽然个别用字有差别,但可以确定是使用的A姓名,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看使用的目的。(2019)津0115民初XX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A的签字虽然非其本人所签,即使在形式上存有瑕疵,但不影响A受领股金退股的事实,进而不能认定构成对A原股权的侵害。同时认定该手续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是对股权变动的事实进行的确认,起到的是工商登记的对外公示作用。就本案而言,A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使用了G”姓名对其造成了何种损害,而且A已经领取退股股金等,上述材料是工商登记所要求,确实也仅能起到证明A退股的对外公示作用,不构成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及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的行为,并未造成对A姓名权的侵犯,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姓名权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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