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009年10月13日,“C”与A签订《股权转让协议》,C为出让方,A为受让方,协议约定出让方同意将其在B中占有的5%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接受出让方在B中占有的5%的股份转让。该协议出让方签字处签有C的名字。 2014年7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静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以下事实:B成立于2002年6月。2003年3月,该公司股东变更为A、D、C、E、F五人,股份各占20%。其中A为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保管公司印章,D为董事长,E为监事。2007年3月,B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A30%,D20%,C15%,F22.5%,E12.5%。2009年10月,为了方便贷款,D告诉A欲将B的股东变更至其二人名下,后瞒着公司其他股东于同年10月13日,通过赵洪明委托工商登记部门相关人员将B的股东变更为D和A二人。其中原E、F二人35%的股份和C10%的股份被转到D名下,C另5%的股份转到A名下。2009年10月13日,B变更工商登记过程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和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中的签名均不是B股东本人签署。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2018年4月25日,A将其持有的B10.71%的股权转让给E,19.29%的股权转让给F,A持有B股权比例变更为5%。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09年10月13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A依据该《股权转让协议》将C持有的5%股权变更至A的工商变更无效;2.请求依法确认C持有B5%股权,股权价值100万元;3.判令A协助C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5%股权变更至C名下,B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4.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C与A均认可2009年10月1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上C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也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名不是B股东本人签署,C对协议内容亦不追认,故该协议并非C真实意思表示。现C要求确认2009年10月1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A关于协议有效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B关于C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抗辩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A应配合C将登记在A名下5%的B股权变更登记至C名下,B予以协助。关于A申请追加D为第三人的意见,因本案事实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且A未提交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故对其追加申请,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C与A于2009年10月1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A配合C将登记在A名下5%的B股权变更登记至C名下,B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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