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及利息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及利息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及利息,B与C系夫妻关系,D系B与C之子。2014年8月1日,E与案外人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签定《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0元,利息按年化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一年,借款用途是给A用于资金周转。合同签定后,E于2014年8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案外人XX40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XX200000元,2015年4月8日E通过其丈夫谢卫栋的账户向XX转账200000元。借款到期后,XX未能依约偿还E本金及利息。2018年5月2日E与XX签定了《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借款到期日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并明确借款利息:1.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化利率15%计算,总计为人民币268000元;2.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化利率15%计算,总计为人民币126917元;3.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化利率15%计算,总计为人民币113583元。上述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800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化利率24%计算。展期到期后XX未能依约还款。 另查,XX于2014年8月5日、2014年8月14日、2014年9月22日、2015年4月10日、2015年8月14日分五次向A出借款项共计2050000元。2017年2月5日,案外人XX与A签定《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A未能如期偿还借款。2018年4月30日XX与A、B、C、D签定《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再次展期到2018年12月31日。B、C、D作为债务保证人在该份《借款及保证合同》上签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展期到期后,A、B、C、D未能按期偿还借款。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及利息,再查,2020年7月10日,XX与E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7月10日XX拖欠E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816233元(2020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利率年化24%另行计算),且双方一致同意,XX将其对A到期的部分债权共计本金800000元及利息816233元全部转让给E,与此债权相应的担保义务一并转让,E可按该协议直接向A主张债权。2020年8月28日,XX向A出具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告知XX已将其持有的被告A到期债权本金800000元及利息700833元(利息均按年化15%计算),全部转让给E,与此债权相应的其他权利(包括不限于担保权等)一并转让。A接到该通知后将此部分款项直接向E履行还款义务。后A、B、C、D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及担保义务,故成讼。 庭审中,A、B、C、D主张A与XX在资金上有多次往来,涉案款项实际上是投资款及股权转让款,双方签定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对资金到账的确认。A、B、C、D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借款关系,E所主张的受让债权,是A与XX的基础股权投资关系中衍生而来的,现A针对与XX的股权纠纷已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A、B、C、D认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作出审理及判决之前,本案E主张的受让债权依法不能成立,故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E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依法查封A、B、C、D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E缴纳保全费4520元。E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偿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700833元(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化15%计算,利息总计为268000元;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化15%计算,利息总计126917元;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化15%计算,期间的利息为113583元。以上利息共计5085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借款本金800000元,按照年化15%计算,利息为192333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B、C、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均由A、B、D、C共同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及利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E当庭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XX向其借款800000元,且E已将800000元支付给XX,E与XX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确认。XX与A签定了《借款展期协议》、与A、B、C、D签定了《借款及保证合同》以及XX与E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A到期债权本金800000元及利息700833元全部转让给E的行为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A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XX借款本金及利息,现XX将其享有的到期债权本金800000元及利息700833元转让给E,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A,现E要求A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A、B、C、D主张的本案中A与XX的资金往来是投资款及股权转让款而非借款一节,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对于E主张的要求B、C、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本案中XX将其到期债权转让给E,担保权作为从权利也一并转让,B、C、D作为保证人有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故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及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A偿还原告E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5085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A支付原告E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192333元(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A以80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E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四、被告B、被告C、被告D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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