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合伙协议纠纷解除入股协议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合伙协议纠纷解除入股协议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合伙协议纠纷解除入股协议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合伙协议纠纷解除入股协议,2017年8月27日,A与A、B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1.A入股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资11万元整(十一万元整)。xxXX有(由)三方(姓名:B,身份证号120106198610××××姓名:A,身份证号:120111198606××××姓名:A,身份证号:12010219********)三方组成;2.三方合作期限以租房期限五年为准;3.三方收益与责任平分;4.未尽事宜协商解决;5.签字打款之日起生效。(2017年9月1日生效)。协议上印有A、A、B三人身份证正面并有三人签字捺印。同日,A通过招商银行XX分行XX支行账号为6225********的账户向A账户支付三笔款项合计11万元。三方共同以xxXX公司的名义共同经营。2017年9月27日,xxXX公司支付12万元装修费用于房屋改造、线路改造。xxXX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股东A和B各认缴出资5万元。2019年5月27日,xxXX公司注销。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A与A、B签订的入股《协议》,并判令A、B返还A入股投资11万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A自2017年8月27日至全部入股款支付完毕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A、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合伙协议纠纷解除入股协议,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1.A与A、B法律关系的确认;2.A与A、B之间的协议书是否满足解除的条件;3.A主张的11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是否应由A、B返还。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A与A、B之间的法律关系,A主张为股权纠纷,A、B主张为合伙关系。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A与A、B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予以确认。A主张其签订协议是要入股A、B的公司,但案涉《协议》中虽有“入股”二字,协议内容中却未涉及任何与公司或股权有关的约定,且后续也未进行股东登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故该“入股”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入股。《协议》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三方收益与责任平分,从《协议》的履行情况看,A负责中国舞蹈的教学、收费、考级,B负责教授跆拳道,A负责接待咨询,A与A、B三人实际系以xxXX公司的名义共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无论是A与A、B签订《协议》的约定内容,还是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均体现的是法律规定的个人合伙所具有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的特征。故《协议》应认定为三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合伙协议纠纷解除入股协议,关于A与A、B之间的协议书是否满足解除的条件,案涉xxXX公司已经于2019年5月27日注销登记,A、B陈述在注销前xxXX公司由于亏损无法继续经营,A也与A、B协商过希望退出《协议》。因双方以xxXX公司的名义共同经营,现xxXX公司已经注销,双方合伙事务的基础已经不存在;A与A、B之间的合伙事务已经无法继续进行,该《协议》已丧失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A请求法院解除其与A、B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B提出因A未共担亏损而拒绝解除合伙协议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在移送一审法院受理前已经由XX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A、B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协议》解除的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 关于A主张的11万元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是否应由A、B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A与A、B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履行后,须先行清算合伙债权债务,后再处理内部纠纷,进行盈亏分配。现A在合伙账目未经实际清算,合伙经营期间盈亏不明的前提下,主张A、B返还A11万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A自2017年8月27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A与A、B之间的清算事宜,双方应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合伙协议纠纷解除入股协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原告A与被告A、B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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