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2017年8月A(业主)与B(承包人)签订《XXXX新园项目2017-2018年度第三方维修独立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XX市XX区××区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合同形式,合同暂定总价为1951824.65元;维修完成并取得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至月完成工程价款的95%,二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付款审核期21天,付款宽限期21天。2019年9月双方又签订《XXXX新园项目2019-2020年度第三方维修独立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地点位于XX市XX区××区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合同形式,合同暂定总价为1005176.14元;维修完成并取得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至月完成工程价款的95%,二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付款审核期21天,付款宽限期21天。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维修内容及要求进行施工,并分段施工、分段结算,具体结算金额、已付款情况为如下:2017-2018年度维修工程,总计进行了三次对账结算:1.2018年6月期间维修,2018年6月底完成并交付,结算金额221613.4元,于2019年1月份实付210532.73元;2.2018年6月-2019年6月期间维修施工,于2019年6月底完成并交付,结算金额451664.8元,于2019年11月27日实付244400元(A通过保理付款,B开票金额260000元、保理实付244400元);3.2019年7月期间维修,2019年7月底完成并交付,结算金额178097.36元,于2020年1月9日实付158860元(A通过保理付款,B开票金额是169000元、保理实付158860元);三次结算总金额是851375.56元,总计实付613792.73元,尚欠尾款及质保金共计237582.83元。2019-2020年度维修工程,总计进行两次对账结算,第一次结算金额143092.14元,实付135000元,2021年11月第二次结算金额46652.42元,实付44000元;总计结算189744.56元,总计实付179000元,尚欠尾款及质保金10744.56元。双方一审庭审均确认2017-2018年度以及2019-2020年度维修工程均已过质保期。另,双方确认B按照A要求两次向A开票,多产生了两笔开票税费2594.59元,故总计要求A支付工程尾款、质保金、开票税费共计250921.98元(237582.83+10744.56+2594.59)。另查,2023年11月21日XX工作人员向XX工作人员微信发送《XX历史维修合同结算压缩文件》催要款项,该文件夹中包含案涉未付工程尾款、质保金及保理尾款,A收到催款信息后,向B发送抵房协议文件,欲以房来抵XX历史维修合同结算压缩文件中欠款,后B未同意A以房抵债的债务履行方式,故未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一审庭审中,A辩称2017-2018年度的工程尾款、质保金均已过诉讼时效,因为保修期为2年,第一笔2018年6月结算的费用应该自2020年6月起算三年、第二笔从2021年6月起算三年、第三笔从2021年7月起算三年,均届满;另对于2019-2020年度的尾款,认为按照以往惯例,保质期届满后B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XX的售后部门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再行支付,故不满足支付条件。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7327.3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当庭变更诉请第一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921.98元。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两份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循履行。本案中,B本案主张的250921.98元中包含1.2017-2018年度合同的工程尾款及质保金237582.83元,以及2.2019-2020年度合同的工程尾款及质保金10744.56元,应A要求导致B两次开票增加的费用2594.59元。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7-2018年工程款及质保金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原告主张的2019-2020年度工程尾款、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关于争议焦点一,2017-2018年度合同的工程尾款及质保金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维修工程款应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二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付款审核期21天,付款宽限期21天,结合双方庭审陈述,2017-2018年度合同涉及的三个阶段的维修工程,最后一个阶段的完工交付时间为2019年7月底,故质保期自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故质保金的诉讼时效至2024年7月底届满,2017-2018年度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最后一次支付时间为2020年1月9日,故工程尾款的诉讼时效至2023年1月8日届满。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2023年11月21日XX工作人员向XX工作人员微信发送《XX历史维修合同结算压缩文件》催要款项,该文件夹中包含案涉未付工程尾款、质保金及保理尾款,A收到信息后,向B发送抵房协议文件,欲以房来抵XX历史维修合同结算压缩文件中欠款,结合在案证据及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原被告双方在多个地产项目存在多年的合作关系,A发送抵房协议文件的行为系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现A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2019-2020年度合同明确约定维修工程款应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二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付款审核期21天,付款宽限期21天。A陈述2019-2020年度合同涉及的维修工程在2019年已经完工交付,亦经双方结算确定工程总金额,A应按约支付尾款,现质保期已届满,A亦应支付质保金。A关于B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XX的售后部门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再行支付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即便双方在多年的合作中就支付流程形成该操作惯例,亦不能作为付款的先行条件,成为A拒付的理由。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综上,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25092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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